近日,“微信群聊天被罵群主不作為或擔責”話題衝上熱搜,引發關注。
日前,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通報了兩起典型案例,明確微信群裡罵人,群主“慢作為”“不作為”要擔責。
案例一
微信群裡長期頻繁辱罵他人
群主“慢作為”惹來官司
廣州一家物業公司的員工李華(化名)為履行物業管理需要於2018年建立一個小區微信群。但從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區業主在群內長期頻繁釋出針對張小然(化名)的惡意辱罵言論,張小然多次在群內及透過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擔任群主的李華髮送資訊,要求採取措施,但群主李華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於群內釋出公告提醒群成員注意文明用語,並於19日解散該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時間內未採取其他措施。
張小然對微信群內發表辱罵言論的業主提起侵權訴訟,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業主在群內發表辱罵言論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判令業主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張小然認為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是其名譽受損的重要原因,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認為,因員工李華建立微信群的行為系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故由此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而物業公司對微信群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群主管理責任,加重張小然名譽受損的程度,其過錯程度明顯小於直接侵權人,其責任亦應小於直接侵權人,判決: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宣告向張小然賠禮道歉,宣告張貼時間不得少於30日;駁回張小然的其他訴求。該判決已生效。
案例二
微信群裡雙方掀起罵戰
群主勸阻無效解散不擔責
另一家物業公司的員工趙林(化名)為履行物業管理需要建立微信群。業主錢小吾(化名)和孫小伊(化名)都是該微信群的成員。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孫小伊與錢小吾在微信群因攝像頭安裝問題發生爭論,爭論中,雙方頻繁釋出惡意辱罵言論。群主趙林在雙方爭吵期間多次勸阻,在勸阻無效果的情況下,於9月4日解散該群。
孫小伊認為物業公司未阻止錢小吾的辱罵言論,使其名譽受到極大的貶損,故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認為,錢小吾在微信群內發表侵害孫小伊名譽權的言論,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而物業公司履行群主管理和物業服務職責,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該案同案例一的裁判觀點一致,認為群主須履行注意義務。在本案中,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上述義務。
法院綜合認為,物業公司雖對微信群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但已經履行管理職責,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故孫小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援。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判決駁回孫小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群主為何要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責任具體包括哪些?
據@法治日報 ,根據《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釋出,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也就是說,微信群主負有對微信群的管理職責,須履行注意義務,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不過,對微信群主是否盡到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判斷標準不宜過高,不能苛求群主時刻保持對群內言論的密切關注,群主盡到積極預防、阻止群內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認定其盡到了應負的注意義務。
一般來說,群主需做到以下三點:群主立群規,明文規範群成員;如果群成員釋出不良資訊,應及時將釋出者禁言或踢出群聊,避免不良資訊傳播的可能性;即時向相關平臺、部門舉報 。
如果微信群裡出現罵人行為,群主“慢作為”或“不作為”可能要擔責。那麼,在人們每天都要參與的微信聊天場景中,還有哪些行為需要特別注意?
散佈傳播不實資訊 拘!
對未經證實的言論進行傳播,是網路社交參與者最容易犯的錯誤。就在今年8月,還出現過某女子根據道聽途說編輯涉疫謠言在多個微信群釋出的案例。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該女子被警方迅速處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尋釁滋事 拘!
2018年,江蘇通州的李某透過微信群發表攻擊交警的的言論,就被通州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洩露他人隱私 道歉!
阿蘭與阿紅都是某小區業委會成員,此前,兩人因小區管理問題產生分歧。
2020年8月,阿紅先後在業主聊天群內釋出文章指責阿蘭,並以轉述他人話語的形式稱阿蘭為“下三濫”。更過分的是,她將阿蘭用於辦理業委會事務的身份證影印件翻拍,發到成員達數百人的業主群中。
為此,阿蘭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阿紅 “轉述評價”侵犯了阿蘭的名譽權,公佈阿蘭身份證侵犯了其個人資訊,要求阿紅停止對阿蘭的名譽權、個人資訊的侵害行為,並在業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蘭賠禮道歉,內容須事先經雙方協商一致或經法院審查確定。此外,阿紅還須賠償阿蘭公證費等必要支出23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應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
傳播淫穢物品 判!
在廣東省清遠市陽山縣法院審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三名QQ群管理員就因監管不力,放任群成員在有著447名成員的群裡上傳淫穢影片200多部,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三人分別被判處十個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即法釋[2010]3號)第三條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宣揚恐怖主義 判!
2016年9月4日晚,張強在北京昌平區一出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說了句“看,大人物來了”,張強就順著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
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了張強,以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捕歸案。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發現除了微信群釋出的那句話外,張強沒有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言論。
但最終,法院判決張強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根據《刑法》規定,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訊影片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透過講授、釋出資訊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映象網綜合自羊城晚報、@廣州交通電臺、法治日報、央視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