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業內首次明確演藝人員從業規範 違反者可被永久抵制

由 谷太枝 釋出於 綜合

  中新網2月5日電 據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網站訊息,中國演出行業協會5日正式對外發布《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明確,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後,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

  《辦法》首次明確規定演藝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的從業規範,涵蓋遵守社會公德、堅守契約精神、尊重合作團隊與合作物件等十項義務性、責任性條款,以及十五項禁止性條款。對違反有關從業規範的演藝人員,演出行業會員單位將予以一定期限的聯合抵制。依據本辦法還設立道德建設委員會作為專門機構,具體承擔演藝人員道德建設和從業自律等相關工作,將行業自律細化到具體操作層面。

  《辦法》所稱演藝人員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音樂、戲劇、舞蹈、曲藝、雜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現場文藝演出活動的表演者。

  從業規範方面,《辦法》要求演藝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文藝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養、專業知識與職業技能,並遵守以下要求:

  (一)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文化、演出行業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二)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主旋律,壯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新時代文藝工作者;

  (三)熱愛文藝事業,恪守藝術品格,維護中華文化立場,弘揚中華美學精神,堅守文藝審美理想,嚴肅認真對待創作表演,努力提升藝術質量,拒絕用是非不辯、低階庸俗、粗製濫造的作品或宣傳誤導觀眾;

  (四)遵守社會公德,言語文明,禮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則,注重陶冶品德,加強道德修養,珍視和維護個人職業聲譽,積極樹立正面形象;

  (五)堅守契約精神,依法依約履行經紀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類合同;

  (六)尊重合作團隊與合作物件,尊重編劇、導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門的藝術創作,尊重全體演職人員的共同勞動,積極配合合作團隊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樹立和強化著作權保護意識,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八)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助力公益事業發展,自覺踐行社會責任;

  (九)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自覺抵制擾亂社會秩序、惡意攻擊他人等不文明行為;

  (十)依法依規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辦法》明確,演藝人員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四)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

  (五)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六)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七)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

  (九)以欺騙、隱瞞等方式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變更已經稽核批准的演出內容;

  (十)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釋出不實資訊,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十一)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

  (十二)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十三)透過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四)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辦法》強調,對違反從業規範的演藝人員,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根據道德建設委員會評議結果,監督引導會員單位在行業範圍內實施以下自律懲戒措施:

  (一)進行批評教育;

  (二)取消參與行業各類相關評比、表彰、獎勵、資助等資格;

  (三)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

  (四)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

  《辦法》明確表示,以上措施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合併實施。

  《辦法》強調,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後,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

  《辦法》還同時規定了其他方面的內容,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