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樂法院高效執結了兩件被執行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案件,全力捍衛法律的剛性和權威。
據悉,兩起案件分別針對案件原告與被告進行了處罰。在第一起案件中,被執行人陳某利在其作為債權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在案件庭審中故意作虛假陳述,該行為被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妨害司法、浪費司法資源,經法院作出處罰決定書對其罰款5萬元。
而在申請執行人陳某秋與被執行人林某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長樂法院在該案執行環節查明被執行人林某忠以與其侄兒林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將其房產進行轉賣並辦理完成房產交易登記手續。而林某忠侄兒林某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又與被執行人林某忠妻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該案涉房產再出租給被執行人林某忠一家居住。
申請執行人根據法院收集到的上述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線索後,依法向法院提起針對該房產轉讓的撤銷權之訴並保全查封該房產。申請執行人勝訴後,長樂法院依法將上述房產變更登記至被執行人林某忠名下並對該房屋啟動拍賣處置程式。該房屋拍賣過程中,在強制執行威懾下,被執行人林某忠自願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並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
長樂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希望公民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講究信譽、恪守信用。(福州日報記者 阮冠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