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北十堰法院對一起高空墜物致死案
作出終審判決
事發樓棟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賠償80餘萬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時許
朱某某帶3歲兒子從一處高樓下經過
空中墜下玻璃碎片
朱某某被砸傷
兒子周某某被砸身亡
事情發生後
朱某某決定將事發樓棟的房產開發商
十堰寶某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
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9年9月25日
茅箭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十堰宏某物業公司賠償周某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84151.39元,並向朱某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32479.85元。
一審判決公佈後
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服
向十堰中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期間,法院查明致朱某某受傷、周某某死亡的玻璃雖然高墜玻璃位於15樓、14樓兩戶業主的臥室外,但因其系不能開啟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實質上替代了外牆分隔空間、荷載、擋風、隔音、隔熱、保溫、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應當屬於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範圍。
同時法院查明,高墜玻璃所在建築物於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權行為發生時(2018年4月21日)已滿9年。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接手物業管理時,理應知曉建築的安全外牆全部使用玻璃構成的事實狀態,有對業主共用部位進行嚴格管理、定期檢查、養護維修的義務,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近日,十堰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也就意味著
物業公司要對這起高空墜物致死案
承擔全部責任
提醒
請各單位、各小區、各家庭
定時仔細檢查
玻璃幕牆、
窗戶、陽臺雜物等
有無脫落風險
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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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十堰晚報 “湖北高院”微信公眾號 中國青年報
編輯/李曉雨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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