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價150%收電費,這是“視國家政策於無物”

近日,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督查組對青海省西寧市和陝西省西安市部分商業綜合體進行了實地暗訪。暗訪發現,國家從2018年起連續三年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但這樣的降成本政策紅利卻未能及時足額傳導到終端使用者,一些企業反映沒有獲得感。

加價150%收電費,這是“視國家政策於無物”

相較於市場化的商品,電力具有很強的公共品屬性,關係民生,也關乎企業生存成本。為了給社會減負,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格,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而從2018年到今,已經經歷了三次大規模降電價。

然而從實際執行來看,降電價的紅利,並沒有完全傳導到位,一些終端商戶仍然是按照降價前的水準在繳費。

比如據報道,在西寧市青藏高原農副產品集散中心,從電網企業的最新購電均價僅為0.48元/度,而供給商戶卻收取1.2元/度,加價幅度達到了150%。在西安雁塔區曲江創客大街,商戶向物業公司繳納的電費價格標準,更是達到了1.6元/度。

這些未能落實降電價政策的,涉及的不是直供電,而是轉供電。向商戶轉供電的主體,往往是一些市場機構、物業公司等等。因為是轉供電,所以供電主體有操作空間加價。而且從報道看,甚至還存在多層轉供、層層加價的情況,以至於最終抵達商戶手上的,成了兩次加價且遠超正常標準的“三手電”。

在轉供電的過程中,國家連續降電價的紅利,也被剋扣截留了。對轉供電的主體而言,它們當然知道政策要求,依然原價甚至加價收電費,說到底還是想轉移成本,利用和商戶關於電價政策資訊不對稱的局面,來賺取差價。

這種行為,不僅加重了商戶負擔,有悖國家政策初衷,還涉嫌違法——《電力法》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由於疫情的因素,企業和商戶普遍面臨著更大的困難。為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為企業紓困,今年政府工作報告特別提到,要將降低工商業電價5%的政策延長到今年年底。

而就在前不久,發改委《關於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也再次發文,提到要繼續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可見在政策層面,不管是2018年以來的政府工作報告,還是發改委等部門的檔案,對於推動降電價,減輕企業的經營成本,可謂是反覆強調、不斷重申。在此前提下,還有一些機構和公司敢偷偷截留降價利好,甚至加價牟利,視政策於無物,實在是利慾薰心。

電力供應是公用事業的一部分,而電價作為民生問題,往小了說,關乎企業的生存成本,往大了說,牽涉經濟轉型升級。正因如此,要落實降價利好,讓實惠傳導到終端,對拿電價牟利的逐利行為,就得有針對性的治理和打擊措施。

一方面,要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多從商戶端的實際繳費情況進行排查,一旦發現轉供電主體有加價收費的行為,從嚴從重查處,提高違法成本,倒逼其落實國家政策;另一方面,對於工商業降電價的相關政策,還得加強宣傳力度,確保電價資訊足夠透明,讓商戶能夠掌握加價的資訊,消除轉供電主體加價牟利的資訊差。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1199 字。

轉載請註明: 加價150%收電費,這是“視國家政策於無物”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