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記者劉奕湛)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共同釋出《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意見共計二十條,從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各部門具體職責、協助執行義務等各方面作出了規定。
意見規定,公安部門除了協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及時出警外,還需要將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真正地實現部門聯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則可以發揮矛盾糾紛化解一線優勢,跟蹤記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情況,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輔導,並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絡,切實調動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聯動機制活力。
據瞭解,201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此外,意見還細化明確相關部門強制報告義務內容。意見規定民政部門、醫療機構在工作、診療過程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學校、幼兒園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充分發揮多部門聯動合力,共同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
意見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暢通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