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進一步最佳化資源配置,健全完善財產保全各項措施,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近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辦理財產保全案件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保全細則》)。
《保全細則》秉持保全強制力與善意文明執行同向而行、同頻共振理念,在平等保護各類主體的同時,更加註重措施的善意化,既能最大限度減少訴訟中對被採取保全措施企業的經營影響,助推營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也能在審判後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財產保全案件佔比逐年遞增,對人民法院如何平衡好雙方當事人利益提出新挑戰。長春中院提出“充分發揮法院職權作用,在考慮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適當性的情形下,依法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兼顧審慎保全的裁判標準,貫徹善意文明理念,支援經濟健康發展。”《保全細則》將在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實現、從源頭上緩解執行難、維護司法權威等方面發揮統籌作用。
《保全細則》按照財產保全的順序編排,共分為6章節53條,明確依法、規範、高效、便捷保全的原則,依次從保全的申請、審查,保全裁定的製作、移送、實施,異議的處理,保全的變更及解除予以規定。重點從突出善意文明執行、規範財產保全、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理念出發,對核保方式及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解除及變更情形下的處理方式等方面進行規範,力求統一工作標準和尺度。既要防止因拖延、消極保全而損害申請保全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濫用保全、過度保全損害企業營商環境。
《保全細則》的出臺,是長春中院推進善意文明執行、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對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長春中院將全面規範財產保全司法行為,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做到“應保盡保”與“該保才保”相統一,規範高效與靈活審慎相協調,更好發揮財產保全在民事訴訟中的制度價值,提升財產保全工作質效,發揮司法助力經濟發展紓難煥新作用,以法治力量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