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醫學科研人員不得“掛名”發表論文、導師不得侵佔學生合法權益
本文轉自【北京晚報】;
日前,國家衛健委、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修訂了《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規範》明確,醫學科研人員發表論文,無實質學術貢獻者不得“掛名”。
新華社資料圖 圖文無關
無實質學術貢獻者不得“掛名”
《規範》指出,所有從事醫學科研活動的人員應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遵循科研倫理準則和學術規範,尊重同行及其勞動,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誇,堅守誠信底線,自覺抵制科研不端行為。
醫學科研人員在發表論文或出版學術著作過程中,要遵守《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和學術論文投稿、著作出版有關規定。論文、著作、專利等成果署名應當按照對科研成果的貢獻大小據實署名和排序,無實質學術貢獻者不得“掛名”。
導師不得侵佔學生合法權益
醫學科研人員作為導師或科研專案負責人,要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在指導學生或帶領課題組成員開展科研活動時要高度負責,嚴格把關,加強對專案(課題)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管理。
《規範》明確,導師、科研專案負責人須對使用自己郵箱投遞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進行稽核,對科研成果署名、研究資料真實性、實驗可重複性等負責,並不得侵佔學生、團隊成員的合法權益。學生、團隊成員在科研活動中發生不端行為的,同意參與署名的導師、科研專案負責人除承擔相應的領導、指導責任外,還要與科研不端行為直接責任人承擔同等責任。
釋出疫情相關研究結果應遵守防控要求
醫學科研人員作為評審專家、諮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參加科技評審等活動時,要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以及保密、迴避規定和職業道德,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提供負責任、高質量的諮詢評審意見,不得違規謀取私利,不參加自己不熟悉領域的諮詢評審活動,不在情況不掌握、內容不瞭解的意見建議上署名簽字。
醫學科研人員在成果推廣和科普宣傳中應當秉持科學精神、堅守社會責任,避免不實表述和新聞炒作,不人為誇大研究基礎和學術價值,不得向公眾傳播未經科學驗證的現象和觀點。
《規範》要求,醫學科研人員釋出與疫情相關的研究結果時,應當牢固樹立公共衛生、科研誠信和倫理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原標題:三部門印發新版《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 醫學科研人員不得“掛名”發表論文)
來源:北京晚報 | 記者 楊緒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