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相關立法中確立合理可行的制度措施,堅持底線思維,明確紅線標準,才能有效制止對醜聞劣跡行為的炒作和對違法失德者的推崇
□ 張 陽
近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針對違法失德的演藝人員,明確其將受到協會會員單位一定期限乃至永久的聯合抵制,且須經協會同意才能在抵制結束後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結合此前曝出的內地某知名女藝人境外代孕曾欲棄養等事件,《辦法》將公眾的關注點再次聚焦到違法失德藝人的抵制問題上。
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覆蓋面廣、門檻低,是社會公眾獲取各類資訊、享受文化娛樂、接受社會服務的便捷渠道,更是宣傳思想戰線的主陣地、主渠道和生力軍。對於節目參與者而言,守法重德既是起碼標準,更應當是最低要求。
某些節目參與者無視法律規定、道德約束,因吸毒、酒駕、偷稅漏稅、出軌等各類違法失德行為自損形象;一些視聽節目製作播出機構不講品位、格調和責任,主動迎合低俗、庸俗、媚俗,炒作醜聞劣跡甚至任由這些違法失德者出鏡發聲,危及自身公信力。雖是個別現象,但對於行業形象卻有巨大損害,對於受眾特別是未成年人來說,會產生嚴重不良影響,也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社會公眾所不齒,也為行業和行政部門所不容。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很早就意識到節目參與者違法失德行為的危害性,自2004年起就將此納入管理視野,積極嘗試並逐步完善相應的禁止、限制等措施。2020年以來,對違法失德者的管理認識更加深入,措施更加嚴密。國家廣電總局先是下發通知,禁止違法失德藝人在網路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中公開出鏡發聲,並指導中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協會等制定了《網路綜藝節目內容稽核標準細則》,規定綜藝節目的主創及出鏡人員,不得選用因醜聞劣跡、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藝人。此後還成立了中國視協電視界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探索建立健全聯合評議懲戒機制,共同研究對失德行為的懲戒措施。
除廣電主管部門積極行動外,國家網信辦、新聞出版署等部門、地方及行業協會也嘗試予以規範。國家網信辦從內容規範角度出臺規定、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近日釋出的相關自律管理辦法即屬此類。
在世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對違法失德者的規範較多采取行業自律等方式,也有透過法律方式解決的。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相互補充、缺一不可。就行政管理而言,在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完善這一制度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要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的要求。以法律形式對違法失德人員進行規範,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其中可能涉及的社會公德、不良社會影響、公序良俗等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解釋,從而實現良法善治,這是在廣播電視網路視聽行業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的必然要求。
二是要遵循立法法的規定,遵守立法原則要求。對違法失德人員的規範,是視聽內容管理的邏輯延伸,也是廣播電視陣地管理的應有之義。從職責法定角度講,國家廣電總局守土有責,應當主動推動法律法規制定,儘快將對違法失德者的規範納入法治軌道。與此同時,對違法失德人員出鏡發聲的限制,必然會影響違法失德人員的就業機會和節目製作播出機構的業務活動。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有法律、法規層面的依據,否則相關檔案制定、具體執法措施會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相關概念要儘可能分類清晰,含義明確;法律事實判斷標準要科學、精細,提高可操作性,方便貫徹實施。具體落實措施應符合行政立法比例原則的要求,在達成管理目標的前提下,適當平衡各方利益,儘可能減少對公眾工作生活的干預。相關制度也要落實正當程式原則,充分保障節目製作播出機構、違法失德者作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程式利益。
三是做好與相關法律的協調。例如,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於新聞採編、節目播音主持人員的違法失德行為,可以行政許可和相應的行政處罰為規範手段,但是在實施中,可能也會與具體行政許可事項、限制從業行政處罰事項等產生交集,這就需要對這些規定進行適當權衡並補充規定。節目製作播出機構執行限制規定還可能引發合同爭議,此時合同效力、“道德條款”違約處理以及“不可抗力”情形適用等問題的認定,也需要以法律形式予以規定,以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有效銜接。
總之,只有在制定廣播電視法、修訂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相關立法中確立合理可行的制度措施,堅持底線思維,明確紅線標準,才能有效制止對醜聞劣跡行為的炒作和對違法失德者的推崇,才能有力引導行業、機構和個人自律,讓主旋律更加響亮,正能量更加強勁,更好地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