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3月8日電(上海證券報 記者王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近日印發,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意見》明確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的方案,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
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稱,《意見》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不僅有利於質權人及時實現債權,而且在質權人實現質押債權解除質押後,也能為後續人民法院執行已解除質押股票提供便利條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意見》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超標的額凍結股票的問題;二是質權人面臨司法凍結,質權難以到位的風險。此次《意見》對於保護質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利,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小標題)堅持比例原則 避免過度執行
《意見》針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質押股票超標的額凍結、被凍結股票披露資訊不完整以及質權人無法自行變價等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綜合各方面意見,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解決方案。《意見》規定,對於已被標記的質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實現質押債權。與此同時,質權人也應當在人民法院監督下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變價。
同時,《意見》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堅持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行。劉俊海認為,堅持比例原則意味著執行法院凍結股票的價值要儘量與債權債務的金額保持匹配,不能顯著失衡。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認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持股較大的股東(5%以上)所持股份被凍結屬於對股票價格可能產生影響的重大資訊,對於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具有重要影響。相關股票凍結後必須及時披露,如果超標的額凍結幅度過大,投資者會產生上市公司控制權是否可能發生改變的推測,對於上市公司穩定經營和二級市場股價都將產生重大影響。
許峰認為,此次《意見》對於過度超額凍結保全作出限制,對於上市公司實現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披露具有重要意義,本質上也可實現依法公正保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及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小標題)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影響
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稱,之所以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一方面,因為上市公司股價不斷波動,法院將其凍結後,若質權人不能按照協議自行變價,不僅損害其合法權益,而且也會因錯失變價良機而最終損害債務人和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透過二級市場進行交易,有公開的交易價格,在人民法院監督下由質權人自行變賣股票,一般也不會存在惡意串通低價轉移財產損害案件債權人權益的問題。
《意見》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已凍結質押股票的變價方式儘可能迴歸市場化執行規則上來,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質押股票市場產生的影響。
(小標題)對自行變價有異議可尋求司法救濟
劉俊海表示,《意見》也體現出較強的可操作性,比如案件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法院准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行為有異議也可以尋求司法救濟,避免質權人的任性而為。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據此,債權人、債務人對人民法院准許質權人自行變價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提起異議。其次,在人民法院向質權人發放變價款時,債權人、債務人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司法解釋關於案款分配方案異議和異議之訴的程式進行處理。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各地法院在具體適用《意見》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充分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救濟權利,依法公正保障當事人、質權人合法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