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奮劑入刑有重大現實意義——訪反興奮劑中心執行主任陳志宇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馬向菲 吳書光)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涉興奮劑違法行為正式“入刑”,邁出中國反興奮劑鬥爭歷史性一步。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執行主任陳志宇認為,這一規定對提升反興奮劑工作法治化水平,全面推進反興奮劑鬥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近年來,中國的興奮劑入刑工作取得重大進展。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並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陳志宇說,司法解釋是興奮劑入刑實質性的第一步,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此後,按照興奮劑入刑的既定方針和路線圖,體育主管部門繼續與全國人大法工委深入溝通,推動修改刑法,對司法解釋尚未涵蓋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更為直接有力的制裁。在堅持不懈努力下,修正案最終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和條款。

“透過刑事手段打擊非法生產、交易興奮劑和組織使用興奮劑等嚴重違法行為,可以彌補現行反興奮劑規則的侷限性,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威懾力度,增強處罰效果,有利於從源頭上遏制興奮劑問題,保護公眾健康,同時也是國際反興奮劑鬥爭的經驗總結和發展趨勢。因此,推動興奮劑入刑,不僅勢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他說。

他認為興奮劑正式入刑對於完善反興奮劑法治體系,建設反興奮劑長效治理體系,堅決推進反興奮劑鬥爭,進而做到興奮劑問題“零出現”“零容忍”,都將發揮深遠的影響。

興奮劑入刑將對意圖使用興奮劑的人產生極大震懾作用,但陳志宇指出,這一規定並非針對運動員,而是對準運動員背後的黑手。因為國際反興奮劑界普遍認為,運動員興奮劑違規往往與輔助人員密切相關。2021年即將實施的《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便指出,“參與對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或包庇使用興奮劑的人員,應當受到比興奮劑檢查結果呈陽性的運動員更為嚴厲的處罰,因此把這些輔助人員通報給主管部門(從而給予更為嚴厲的處罰),是遏制使用興奮劑的重要措施”。本次刑法修正案的涉興奮劑犯罪條款正體現了這一精神。

陳志宇說:“我們一直主張,推動興奮劑入刑不是要追究那些使用興奮劑運動員的刑事責任,他們的問題仍交由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規則處理。興奮劑入刑要著重懲處走私、非法生產、銷售興奮劑和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違法活動,堅決打擊運動員背後的違法主體,遏制興奮劑向學校體育、群眾體育和全民健身蔓延的勢頭,保護運動員和公眾健康,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此前的司法解釋將走私、非法生產、銷售興奮劑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規制,不過在實踐中還有很多與興奮劑有關的違法行為沒有納入刑法規制。與此同時,行業和行政處罰又顯得力度不足,興奮劑入刑後彌補了中間的空白。

陳志宇指出,組織、強迫、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主體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實施物件不屬於未成年人、不涉及國家考試,那就無法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這些行為,僅靠行業處罰,懲處力度明顯不足。即使違規人員受到禁賽、罰款等行業處罰,依然可能我行我素,違反禁賽規定,繼續從事違法活動。而修正案增設有關罪名,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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