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胡明冬 記者 郭劍烽)九旬的陳老太為將已故老伴的一次性死亡撫卹金確認為自己所有,將兩兒子訴至法院。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所有權糾紛案,確認該筆一次性死亡撫卹金屬於原告陳老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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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太的老伴在2018年年底離世,其生前所在單位根據滬委老(2012)第39號檔案規定,於2019年2月給予一次性撫卹金費用18萬餘元。撫卹金按民政部民[1989]優字19號文規定順序發放,由陳老太簽收,撫卹金費用打入陳老太老伴名下的銀行卡中。
2020年6月,時年90歲高齡的陳老太因看病需要用錢,卻被告知銀行卡內的撫卹金因卡被掛失無法取出。經核實,是陳老太的大兒子對該筆撫卹金的歸屬有異議,主動向銀行申請掛失。
陳老太認為,老伴單位發放的一次性撫卹金並不屬於老伴的遺產,而應屬於自己的私產,與兒子溝通解除掛失無果下,陳老太將兩個兒子一起訴至寶山法院,請求確認該筆撫卹金為其所有。
庭審中,被告大兒子辯稱,同意其母親的訴請。上述銀行賬戶確實是自己申請掛失的,現仍在掛失狀態當中。自己是因為弟弟(陳老太的小兒子)將父母的錢據為己有,擔心以後母親生病需要用到這筆錢,才想著把上述銀行卡掛失。現在同意配合解除銀行卡的掛失,但解除掛失後,銀行卡中的錢款取出應根據母親的真實意願。
被告小兒子辯稱,同意母親的訴請。之前因為母親骨折,為母親看病花了許多錢才會用到賬戶中的錢款,自己也墊付了許多錢。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撫卹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放給其遺屬的具有經濟補償、精神撫慰性質的錢款。法院首先認定原告陳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銀行賬戶內的18萬餘元為撫卹金性質。該筆撫卹金髮放單位明確撫卹金髮放是根據民政部民[1989]優字19號文規定,一次性撫卹金的發放順序是: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原告陳老太作為死者的配偶,享有撫卹金一次性發放的優先順序。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原告陳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銀行賬戶內的18萬餘元撫卹金歸原告陳老太所有。
“一次性撫卹金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因一次性撫卹金並非在職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故也不屬於死者的遺產。具體如何分配一次性撫卹金,應當按照死者遺囑與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具體約定情況。本案中,陳老太在作為遺屬在簽收撫卹金時,已和其老伴生前所在單位約定按照民政部民[1989]優字19號文規定順序發放,因此該筆撫卹金作為‘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的順位由陳老太所有。此外,對於陳老太大兒子的顧慮,因現有證據不能反映出陳老太民事行為能力受限,故陳老太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他人無權干涉。”該案承辦法官徐超解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