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於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定罪量刑標準及有關司法認定問題。解釋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釋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匿,實施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隱藏的處所;提供車輛、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提供金錢等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解釋明確包庇罪入罪標準,具體細化為三種情形:一是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的,即實踐中常見的“頂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的人所實施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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