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完善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安排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新華社香港3月17日電(記者劉明洋)香港特區政府17日將《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特區立法會首讀及二讀,以修例方式完善涵蓋區議員在內的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安排。

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當天在立法會會議上介紹了該條例草案的內容和修例背景。

曾國衛表示,條例草案的根本原則只有一個,就是要準確落實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貫徹“愛國者治港”原則。

曾國衛介紹,條例草案分為9個部分,共有31項修訂條文,主要涉及6範疇,具體包括:解釋法例中“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表述,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劃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情況的機制,加入相關參選限制。

對於解釋法例中“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表述,條例草案整合了6項正面清單及9項負面清單行為,令“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更加清晰。

對於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條例草案認為,“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區議員的基本責任,亦是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的規定。條例草案建議區議員須符合的宣誓要求將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列明的公職人員一致。

對於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條例草案建議移除目前法例中律政司司長可提出相關法律程式的時限,令其可在任何時候提出法律程式,尋求法庭宣告該議員失去議席。一旦相關法律程式展開,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訴訟有最終決定。

對於加入相關的參選限制,條例草案建議,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經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或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5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以彰顯誓言的莊嚴。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11月透過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該解釋明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除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外,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亦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檔案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國衛強調,“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對治港者及公職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確立“愛國者治港”原則的重要基礎。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要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其解釋,以及香港國安法中對公職人員宣誓規定的立法目的和原意,確保有關公職人員明確理解他們的憲制責任和要求,並保障只有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基本要求的人才能出任相關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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