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日電 (朱紫陽)7月31日,國新辦舉行民法典及其實施有關情況吹風會。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介紹,
民法典1010條特別在人格權編裡面規定性騷擾的規則,確立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對準確地追究性騷擾行為人的責任,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維護一般人的行為自由,意義重大。
王利明表示,這幾年法院已經受理性騷擾案件,有不少單位,如學校、機關也受理一些性騷擾的投訴,但法官找不到一個關於性騷擾的法律規定定義,也沒有有關性騷擾的認定標準。法律上明確性騷擾的標準,涉及到保護人們的行為自由,以及怎麼樣準確地追究行為人責任的問題。所以此次1010條第一款確定三個標準來認定性騷擾。第一是實施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可以是以文字的、圖片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行為通常都是犯罪行為以外的違法行為。其次,它必須是指向特定人,這個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沒有指特定的性別。第三必須是違背受害人的意願,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贊成、是他(她)反對、感到厭惡的。
王利明指出,民法典1010條第二款特別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要有義務建立有關防範、受理投訴、預防處置等機制,來防範性騷擾,透過法律要求這些單位建立相關的預防性騷擾的制度、規則、機制,來有效地防範性騷擾行為的發生。但有關承擔性騷擾的賠償責任,首先還是由行為人來承擔這個責任,誰實施了這個行為,誰就要對他的行為負責,這是侵權責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則。但這也不意味著說單位沒有任何責任,其中還是要根據過錯來確定。這些單位的不作為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聯絡,是法官在認定單位應不應該承擔責任的時候考慮的基本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