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和辛某兩家入戶門相對,是共用一條公共走廊的鄰居。隨著電子科技的發展,大家都流行用可視門鈴代替過去的貓眼,不僅能看清門外來訪人員的模樣,還能攝錄和儲存門外發生的情況。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尤某於其入戶門左側牆面上安裝了一個可視門鈴,該位置正好對著電梯。
可第二天看到門鈴的辛某坐不住了,這可視門鈴對著電梯,這一層總共就自己和尤某兩家人,那自己家每天進出電梯的時間和人員,豈不是都可能被看到而且錄下來,自己的出行等資訊全部都被監視著,這屬於對個人隱私的侵犯。辛某便前往對門鄰居尤某家理論,雙方爭執不下,辛某遂將尤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尤某拆除可視門鈴。
2019年10月24日,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第一次庭審後,尤某將該可視門鈴移至自己家入戶門的右側,即樓層電梯的左側牆面上。
一審法院查明,尤某家安裝的可視門鈴帶有攝像功能,可透過手機上的程式開啟拍照、錄影功能。
一審法院認為,尤某在其入戶門右側安裝了可視門鈴,可視門鈴系安裝在辛某與尤某共用的公共走道上,位於該樓層電梯門的左側。門鈴可視範圍及於電梯出入口位置,且該可視門鈴可由尤某透過其安裝於手機上的程式遠端操作開啟拍照、錄影功能,即使尤某主觀上無窺視辛某活動的故意,但綜合考慮可視門鈴安裝的位置、角度及高度,其在客觀上對辛某隱私造成一定妨礙,故辛某要求尤某拆除可視門鈴,於法有據,應予支援。尤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期間,合議庭法官等一行至現場進行勘查,發現涉案門鈴距離地面的高度為135釐米,與尤某入戶門所在牆面的距離為9釐米,與電梯按鍵的水平距離為50釐米。涉案門鈴的安裝方向未朝向辛某的入戶門或者電梯出入口。
根據現場演示的情況,辛某正常通行的情形下進出電梯口並不會被拍攝到,正對電梯按鍵站立的情形下,可以拍攝到右手臂的一部分。
法官現場演示
此後,尤某二審期間在涉案門鈴朝向電梯出入口一側自行安裝了藍色塑膠擋板,門鈴的可視範圍進一步縮小,只有緊靠尤某房門的情況下才可能被攝錄到。
此外,尤某還書面承諾在可視門鈴使用期間會維護擋板的完整性,如有損壞會及時修復,否則願意承擔門鈴被拆除的後果。
上海一中院認為:通往電梯出入口的走廊,雖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通道,但辛某一方日常進出住宅的資訊,包括出行人員、出行規律、訪客來往等活動資訊,與其私人的生活習慣以及家庭、財產的安全等直接關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應屬於法律規定的隱私或者個人資訊的範疇,受法律保護。
現行法律法規並未明確禁止住宅居民安裝具有攝錄、儲存功能的門鈴裝置,尤某基於自身財產安全等合法目的需要,安裝具備上述功能的的可視門鈴,本身並無不妥。但此類可視門鈴客觀上可能會將相鄰方的日常出入資訊完整記錄下來,有侵害他人隱私等合法權益之虞,故其安裝並非不受任何限制。
本案中,涉案門鈴雖具有攝錄、儲存功能,但經過現場演示可知其可視範圍有限,並不能記錄辛某一方進出住宅的資訊,對於辛某可能產生的影響亦未超過合理的限度。同時,鑑於涉案門鈴及擋板安裝的位置及體積大小,其本身亦未對辛某的通行、安全等相鄰權利造成妨害。因此,上海一中院認為,涉案門鈴並未對辛某隱私等權益造成實質妨害,遂改判無需拆除。
上海一中院同時指出,如果涉案小區業主對於利用公共部位安裝可視門鈴等物件有相應決議或者物業管理規定的,本案的處理結果並不影響業主委員會等民事主體另行起訴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