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方許可證且未改正,平泉一小吃部被罰5000元

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方許可證且未改正,平泉一小吃部被罰5000元

據平泉市人民政府網站29日訊息,平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對該市楊樹嶺鎮寶順小吃部採購食品不能提供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主要內容如下:

2023年4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平泉市楊樹嶺鎮三座店社群的平泉市楊樹嶺鎮寶順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採購的“海天鮮味生抽”、“海天紅燒醬汁”等食品,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於2023年4月26日前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2023年4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採購的“嬌雪麵粉”,當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2023年4月27日提交立案申請,同日經主管局長批准立案調查。

2023年5月8日,提取了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證照影印件並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透過現場檢查、調查詢問、提取證據,執法人員收集了當事人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相關證據。以上執法程式均由指定執法人員參與並出具執法證件,且被當事人宮賀寶在場確認。

經查證,當事人宮賀寶在平泉市楊樹嶺鎮三座店社群開辦平泉市楊樹嶺鎮寶順小吃部,執法人員在2023年4月11日檢查中發現該店採購的“海天鮮味生抽”、“海天紅燒醬汁”等食品,當事人不能提供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執法人員於2023年4月11日對該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查驗購進食品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並下達了警告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於2023年4月27日再次對該店檢查時發現該商店未按責令改正要求改正,採購食品“嬌雪麵粉” 仍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3年4月11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一張,證明當事人採購食品不能提供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事實。

2.2023年4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當場送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執法人員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已對其警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3.2023年4月27日執法人員對該店複查現場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一張,證明當事人採購食品食品不能提供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事實

4.2023年5月8日,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經我局警告和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事實。

5.2023年5月8日,提取了當事人營業執照影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的身份和經營主體資格。

我局已向當事人告知擬處罰情況,於2023年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平市監罰告〔2023〕6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檔案)”的規定,構成了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違法行為。

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參考《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61.8,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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