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環球時報新媒體】;
據港媒報道,中區軍用碼頭今早時起正式移交駐港解放軍,劃為軍事禁區。駐軍進一步採納特區政府建議,除面向維港的一面外,軍用碼頭其餘三面採用活動欄柵,可以開啟供市民通行。
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新聞發言人韓鈾表示,考慮到碼頭緊鄰維港南岸海濱長廊,為方便市民,碼頭交付駐軍後,在防務安排允許的條件下,駐軍將開放碼頭部分割槽域供市民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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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鈾表示,中區軍用碼頭交由駐軍管理使用。碼頭是供軍艦停靠及開展軍事活動的重要設施,對駐軍履行防務職責具有重要意義。駐軍將嚴格依照《基本法》《駐軍法》及相關香港法律要求使用管理碼頭。
韓鈾表示,駐軍將在完成必要的準備工作後,正式啟用碼頭,並適時向市民公佈碼頭開放的具體安排和相應的管理規則。市民在使用碼頭時,須尊重碼頭作為軍事用地的性質,並遵守駐軍對於碼頭的管理安排。
香港特區政府今日釋出新聞公告表示,根據香港《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的防務。根據香港軍事用地用途安排,中區軍用碼頭(軍用碼頭)是須由香港特區政府(特區政府)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香港駐軍)重置的軍事用地及軍事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駐軍法》)第十二條,香港駐軍和特區政府共同保護特區內的軍事設施;香港駐軍會同特區政府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位置、範圍由特區政府宣佈;特區政府應當協助香港駐軍維護軍事禁區的安全。
特區政府根據《駐軍法》第十二條宣佈碼頭於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七時起劃為軍事禁區,並交由香港駐軍管理使用,其位置及範圍已標示在《受保護地方令》(香港法例第260章,附屬法例A)內。軍用碼頭的建築物外牆及圍欄亦會張貼告示註明碼頭範圍。
根據《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第260章),軍用碼頭已成為“受保護地方”,而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軍用碼頭陸上範圍內四座建築物已列作“禁區”。公眾人士必須遵守法律,不可在未獲授權下進入軍用碼頭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