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常德安鄉縣深柳鎮某小學老師劉某報案稱,自己所在班家長的微信群中,一學生家長吳某喜將其他家長給學生們交的生活費等共計4000多元領取後,立馬退群。吳某喜交代,案發當日下午2時許,接到網貸催款電話的他正發愁,突然發現班主任在家長群裡提醒交生活費,於是他就動了歪心思。4月12日,吳某喜因涉嫌盜竊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隨著智慧移動手機的普及和微信群等網路聊天群的活躍,在群內發紅包、搶紅包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了,很多人對此甚至樂此不疲。但是,在微信群內搶紅包被刑事拘留的事情卻很鮮見。人們在微信群內發紅包、搶紅包已經成了一項活躍群內氣氛,祝賀喜事的“娛樂活動”。發紅包者自願在群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予關係,與違法犯罪沒有半點關係。
但是,並非所有的“搶紅包”行為都與違法犯罪不沾邊,就以在家長群內“搶紅包”一事為例,學生家長在群內發放紅包時並未宣告是誰都可以搶的紅包,而是專門發給班主任的學生生活費,那麼紅包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並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所以,明知是這樣的紅包但還“搶走”的行為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
有人可能認為,盜竊就是通常而言的“偷東西”,需要有秘密竊取的情節,但現實生活中,所謂的秘密竊取主要指向的是被害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竊取。也就是說,即便在眾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為人“拿”“拾”“撿”他人財產的,依然可以構成盜竊。譬如,將停放在公共場所無人看管的共享單車騎回家據為己有的,或者將停放在馬路邊忘記鎖車門的汽車開走的,將農村田間地頭無人看護的牛羊牽走的,均構成盜竊。這樣的定性和處理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識和是非判斷標準。
微信群屬於虛擬公共場所,類似於現實生活中的公共場所,在群內“搶”有權利歸屬的紅包就屬於違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專門權屬的紅包而“搶走”的,類似於在公共場所將共享單車騎回家的行為,涉嫌盜竊。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2000元或3000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內三次盜竊的,即可構成犯罪。故而,在學生家長群內搶30多個紅包共計4000餘元的行為,被以盜竊罪刑拘並不冤。
該事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的紅包並不是想搶就能隨便搶。隨意“搶”他人紅包的可能涉嫌盜竊,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的,還可能構成賭博罪。作為一名公民,從事網路活動時,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則,如果隨意而為,肆意破壞規則,侵犯他人權益的,就可能碰觸紅線,得不償失。
作者:史奉楚
來源:鄭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