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報警人尷尬地向民警反映:我網上約了個朋友到酒店想 …… 結果他是個男的,我想走,他不讓我走。
網上找朋友想發生關係。還談好了價格,這兩人怕是還不知道他們的行為已經涉嫌賣淫嫖娼了。
2020 年 6 月 28 日,西湖區翠苑派出所接報警,報警人自稱發生一起費用糾紛問題,需要民警到場。接該報警後,翠苑派出所民警出警。
經民警調查瞭解到石某(化名),男,在網上認識李某(化名)。6 月 28 日,兩人談好價格並約在了某酒店,在酒店,雙方親暱一陣後,石某隱約發現李某有些異樣,後發現李某為男性,雙方起了爭執,遂報警。
根據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務,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佰元以下罰款。
西湖警方對李某、石某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對於案例的其他情況還在進一步調查。
來源:杭州交通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