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是日本決定核汙染水排海計劃一週年的日子。
日本仍然在堅持推行排汙入海計劃,阻止日本此舉絕非我國能獨立完成,有必要藉助國際社會的力量,其中一個關鍵便是證明日本核汙染水排海計劃違反國際法律義務,故更好的策略是先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排汙行為違法的諮詢意見。
第一,如果能成功向國際法院作出諮詢意見請求,國際法院大機率會發表諮詢意見。
從國際法院受理的28起諮詢案來看,除去一起因超出請求機關職權的案件外,國際法院對其他所有諮詢案件全部發表諮詢意見,故提請諮詢意見的成功率非常高。
第二,諮詢意見的請求可以降低我國對舉證責任的要求,促進利益相關方合作。
請求諮詢意見並非訴訟的對抗制,我國並不需要像提起訴訟或仲裁一樣承擔極為嚴格的舉證責任,且我國可以透過國際法院同韓國、朝鮮、俄羅斯以及太平洋島國等利益相關方更好地協同意見、交流資訊,共同努力。
第三,諮詢意見具有道義約束力,且可以有效支援此後的追責活動。
儘管諮詢意見本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因為國際法院的權威性,若其作出反對日本核汙染水排海計劃的諮詢意見,此後日本若不停止該計劃將承擔更大的道德和輿論壓力。再者,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將有效支援國際訴訟和仲裁,重要觀點可被法庭採納並作為法庭論證的重要依據,從而大大降低此後對日追責的不確定性。
第四,提出諮詢意見可以體現我國對國際立法的貢獻。
請求諮詢意見能有效推動國際法體系的完善,並凸顯出我國重視規則、致力於推動海洋命運共同利益的大國擔當。
當然,向國際法院請求諮詢意見存在一定侷限性。
首先,先例缺乏對諮詢意見的現實指導作用,故而難以準確預測國際法院對核汙染水排海計劃的看法。
自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設立以來,涉核問題的先例少之又少。
“MOX核工廠案”具有一定借鑑意義,但裁決結果顯示仲裁法庭並沒有阻止英國核工廠的執行,只是要求雙方進一步交流意見,並採取適當方法防範可能造成的汙染。從此先例可以看出,國際司法機構在處理涉核問題上往往保持謹慎態度;先例對國際法院就排汙相關問題作出諮詢意見的現實指導性也較弱。
其次,我國不能直接向國際法院請求諮詢意見,而是需要聯合利益相關國共同在聯合國相關機構提起諮詢意見動議。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96條之規定,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僅針對聯合國各機關和專門機構做出,並不對國家主體開放。從過往經驗看,聯合國大會是最常見、最有效的渠道,故我國首要選擇是透過聯合國大會發表動議進而作出請求諮詢意見的決議。該過程不僅需要充足準備,也需要得到足夠多成員國的支援。
最後,諮詢意見不能代替追責,我國依然要為實體追責做好準備。
諮詢意見本身並非訴訟也非仲裁,無法實現追責。同時我國還需為兩種潛在結果做好準備:國際法院沒有發表相關諮詢意見,以及日本在收到不利諮詢意見後依然不停止核汙染水排海的實施。因此,我國依然需要做好訴諸國際司法機構主張追責的準備。
為此,筆者建議與日本就核汙染水排海計劃交換意見,這是採取司法救濟的必要前置程式。
有必要在2023年日本正式啟動核汙染水排海計劃前儘快與日方交換意見,一方面透過談判對日方進行施壓,另一方面完成司法救濟的前置程式,為進一步追責做好準備。此外,我國還可以透過談判釐清日本核汙染水排放的具體計劃和真實意圖,獲取更多有利證據。
第二,建議與韓國、俄羅斯、朝鮮以及太平洋島國等日本核汙染水排放的利益相關方展開密切溝通,為在聯合國大會或其他聯合國專門機構提起動議、作出決議做好準備。
第三,建議加緊收集科學證據,爭取有利於我國的國際法院諮詢意見。
有必要加快統計漁業資料、評估漁獲物、改進或抓緊監測沿海地區的核相關資料等基本資料,以便進行前後對比和與國外資料的交叉對比,計算出求償額度,並作為證據提交。借鑑韓國的實踐和經驗,抓緊出臺或修訂涉核法規,加大國內放射性物質監測範圍與頻次,為應對日本排放核汙染水提供國內法律依據。
作者:張晏瑲 段星伊(作者分別是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黃渤海研究院院長,遼寧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