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未經授權播放手語版《我不是潘金蓮》被判侵權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為電影新增手語後向公眾播放是否構成侵權?日前,上架手語版《我不是潘金蓮》影片的某影視APP被訴侵權並索賠。4月26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某影視APP的運營方上海俏佳人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俏佳人公司)擅自搬運影視資源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的獨佔性資訊網路傳播權,判決其停止侵權並賠償一萬元。

APP未經授權播放手語版《我不是潘金蓮》被判侵權

圖為庭審現場。

原告愛奇藝公司訴稱,自己享有涉案影片的獨佔專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被告俏佳人公司未經授權,擅自透過其開發運營的APP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線上播放服務,其行為不符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亦不適用於《殘疾人權利公約》《馬拉喀什條約》精神及內容,其行為侵害了愛奇藝公司對涉案影片享有的獨佔性資訊網路傳播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被告俏佳人公司辯稱,涉案APP是被告與某出版社合作的專為殘障人士服務的無償公益網路平臺,平臺上的影視節目均為該出版社製作出版發行,版權歸該出版社所有。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屬於合理使用。自己在涉案APP無償向殘障人士提供無障礙電影符合上述情形,不構成侵權。此外,我國已正式加入《殘疾人權利公約》,作為締約國有義務確保殘疾人獲得以無障礙模式提供的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其他文化活動,有義務確保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不構成不合理或歧視性障礙,阻礙殘疾人獲得文化材料。我國應當履行公約義務,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現無證據證明俏佳人公司合作的出版社取得了《我不是潘金蓮》著作權人的授權,且搬運版《我不是潘金蓮》未在原有基礎上融入新的表達,未形成新的作品。因此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該影視APP未經原著作人許可搬運《我不是潘金蓮》影片的行為屬於侵權。此外,該影視APP無法保證登陸使用者為特定殘障人士,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均可透過該APP獲得內建影視資源,不構成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愛奇藝作為影片播控平臺運營方,透過對外授權獲取著作權收益,該APP擅自搬運的行為導致影片流量被分流,影響了愛奇藝公司經濟利益。

但法院綜合涉案影視市場價值、侵權性質等方面的考慮,認為涉案影片雖有一定知名度,但截至侵權時已過熱播季。而且俏佳人公司提供《我不是潘金蓮》無障礙播放版本的初衷是為了方便殘障人士,侵權惡意較小,且點選量少,法院會酌情判斷賠償數額。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俏佳人公司停止在APP中提供《我不是潘金蓮》的播放服務,並賠償原告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一萬元。俏佳人公司當庭表示上訴。

法院認為,無障礙電影的發展應當是建立在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礎上,只有依法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才能更好地激發創新活力,創作更多的優秀作品,為無障礙電影提供更好的素材來源,不斷滿足閱讀障礙人士的文化需求,進而實現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殘障人士權益保護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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