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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被銀保監會處罰 華山未獲任職資格履職總裁

由 勞新忠 釋出於 綜合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7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1〕8號)顯示,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健康”)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8月30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任命華山為人保健康黨委書記、總裁,並要求“請按有關規定辦理”。華山到人保健康工作之後,在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核准情況下,存在以總裁名義主持總裁辦公會議、簽發公司經營相關重要檔案、在公司年度會議講話等行為,實際履行高管職責。時任人保健康黨委書記華山,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對上述行為,當事人華山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請求免於對其本人的行政處罰:一是未上報臨時負責人報告是由公司內部管理問題造成,其對該情況並不知情;二是其履職確屬必要;三是其以總裁名義簽發檔案與公司內部管理漏洞有關;四是其沒有以總裁名義履職的主觀故意,並且在監管提示後,已著手進行整改。

  中國銀保監會經複核認為:一是人保健康總裁辦公會議紀要和印發檔案等表明華山是以總裁而非公司臨時負責人等身份履職;二是華山本人是未取得資格核准前任職的直接責任人,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能作為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理由;三是監管提示後,華山本人進行了整改,但並不徹底,其簽發的檔案中依然有“關於印發華山總裁……”表述。人保健康未經核准聘任華山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華山不具有法定不予處罰的情形。上述事實,有人保健康總裁辦公會議紀要、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中國銀保監會表示,上述人保健康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責令人保健康立即改正,並處罰款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華山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1〕8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豐匯園11號樓南翼7-10層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當事人:華山

  身份證號:32020219641015XXXX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東河沿衚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健康)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人保健康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華山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複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健康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下列違法行為:

  2019年8月30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任命華山為人保健康黨委書記、總裁,並要求“請按有關規定辦理”。華山到人保健康工作之後,在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核准情況下,存在以總裁名義主持總裁辦公會議、簽發公司經營相關重要檔案、在公司年度會議講話等行為,實際履行高管職責。時任人保健康黨委書記華山,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當事人華山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請求免於對其本人的行政處罰:一是未上報臨時負責人報告是由公司內部管理問題造成,其對該情況並不知情;二是其履職確屬必要;三是其以總裁名義簽發檔案與公司內部管理漏洞有關;四是其沒有以總裁名義履職的主觀故意,並且在監管提示後,已著手進行整改。

  我會經複核認為:一是人保健康總裁辦公會議紀要和印發檔案等表明華山是以總裁而非公司臨時負責人等身份履職;二是華山本人是未取得資格核准前任職的直接責任人,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能作為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理由;三是監管提示後,華山本人進行了整改,但並不徹底,其簽發的檔案中依然有“關於印發華山總裁……”表述。人保健康未經核准聘任華山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華山不具有法定不予處罰的情形。

  上述事實,有人保健康總裁辦公會議紀要、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人保健康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責令人保健康立即改正,並處罰款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華山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