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未成年人有犯罪行為 監護人或將接受訓誡

由 仁連榮 釋出於 綜合

政策動態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謝綺珊)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臧鐵偉介紹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擬審議法律草案的主要情況,並回答記者的提問。

據介紹,關於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根據各方面意見,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有關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內容的規定,進一步釐清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界限,更加充分地體現家庭教育的特點。

二是,針對有的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施加過重的學習負擔,有的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沉迷網路等行為疏於管教的突出問題,增加有關規定,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相關職責。

三是,落實中央有關檔案對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明確要求,補充完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相協同等內容。

四是,考慮到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家庭教育面臨較多困難,增加相關規定,對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幫助。

五是,進一步明確婦聯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六是,進一步明確委託照護情形下被委託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法律責任。

七是,進一步做好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銜接,防止不採用正確的家庭教育方法,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

熱點回應

監護人在家庭教育中

應負什麼責任?

對於有觀點認為,青少年的不良行為與家庭教育有密切關係。臧鐵偉表示,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家庭教育缺失或者不當是重要原因。為此,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並進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內容、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有關規定,細化監護人相關職責:在家庭教育內容上,強調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在家庭教育實施上,要求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各種方式方法;在具體職責上,要求監護人樹立正確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學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在父母分居或者離異、委託照護等情形下,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職責。同時,在法律責任中,除了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法律後果外,還規定公檢法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要根據情況對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從事家庭教育人員

是否有準入要求?

針對當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良莠不齊的現象,臧鐵偉表示,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有針對性作出規定:一是,明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條件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範和評估規範。二是,明確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三是,明確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範,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未對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的准入要求作出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地方或者行業可以結合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

如何補足農村留守兒童

家庭教育短板?

臧鐵偉表示,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教育面臨較多困難,應當採取更精準的措施對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幫助。為此,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增加規定:“設區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措施,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檔立卡,提供生活幫扶、創業就業支援等服務,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臧鐵偉說。

如何緩解父母

在家庭教育方面的焦慮?

臧鐵偉表示,當前一些家長在家庭教育中存在一定焦慮情緒,有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施加過重的學習負擔,有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沉迷網路等行為疏於管教或者不知如何管教等。對於這些問題,需要從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等多方面綜合施策,共同推動解決。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也從家庭教育角度作出一些規定,幫助緩解父母的焦慮:

一是,在家庭教育內容上,突出家庭教育的特點,強調立德樹人,引導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更多關注未成年子女品德、科學探索精神和創新意識的培養,以及良好學習習慣、行為習慣、生活習慣的培養。

二是,在家庭教育方法上,引導父母樹立正確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

三是,明確父母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四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動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五是,從國家、社會多角度,進一步明確各方面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支援協助的責任。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