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額高達9000多萬元的“百果園”商標之爭終審判決
相信很多人對“百果園”水果連鎖專賣店並不陌生,殊不知,海南也有一個“百果園”品牌。日前,兩者之間的一場索賠額高達9000多萬元的商標官司落下帷幕。
因認為深圳百果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深圳百果園公司)在其水果包裝盒、包裝袋、連鎖門店等位置使用“百果園”標識或字樣的行為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第1466895號“百果園文字及拼音”(下稱原告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東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下稱東方祥麟公司)將深圳百果園公司及某水果店起訴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泉州中院),並索賠經濟損失等共計9100萬餘元。在一審敗訴後,東方祥麟公司上訴至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不久前,福建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深圳百果園公司的相關行為是對其持有的第6807648號及16061008號“百果園”文字商標的合理使用,且該系列商標的類別與原告商標不同,兩者共存於市場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據此,福建高院判決深圳百果園公司未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權的侵犯,駁回了東方祥麟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
同名商標對峙法庭
東方祥麟公司是一家從事反季節瓜菜及熱帶水果生產、銷售的綜合性農業企業,其前身為成立於1996年11月12日的東方市祥麟菜果基地。2000年10月28日,由東方市祥麟菜果基地申請註冊的原告商標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鮮水果、新鮮蔬菜等商品上。經過多年的運營,東方祥麟公司被列為國家級星火計劃執行單位,並被授予中國果菜產業十強企業稱號,原告商標還被認定為海南省著名商標。
深圳百果園公司則成立於2001年12月3日,據其官網資料顯示,其是一家集水果採購、種植支援、門店零售等於一體的連鎖企業,截至目前,已擁有超過4000家的全國連鎖門店。在公司運營過程中,深圳百果園公司透過申請註冊或商標轉讓等方式獲得第6807648號“百果園”文字、第19720607號“百果園文字及圖”以及第19517003號“PAGODA”文字等多件商標。2016年12月29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深圳百果園公司使用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上的“百果園”商標為馳名商標。
東方祥麟公司認為,深圳百果園公司在其門店內、經營場所內的玻璃上貼的標語、牆面上的宣傳條幅、價格標籤、官網、微博、小程式、手機APP、第三方電商平臺等眾多場合中使用“百果園”中文文字的行為涉嫌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在公證取證後,東方祥麟公司將深圳百果園公司及某水果店起訴至泉州中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並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等共計9100萬餘元。
訴訟請求未獲支援
泉州中院受理該案後,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泉州中院結合在案證據認為,深圳百果園公司及其授權門店在實體店以及在計算機網路環境中透過官方網站、計算機軟體、第三方平臺等媒介使用“百果園”標識或字樣的行為,屬於在核定服務專案範圍內合法使用第6807648號“百果園”文字註冊商標的行為。兩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構成一條產業鏈的前端及後端,司職分工不同,在兩家公司未相互進入對方經營領域以及各自在各自領域均持有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其商標使用的類別不構成類似。另外,深圳百果園公司經過多年的經營,在商業上已經形成較大的市場規模,而東方祥麟公司並未進入商品零售行業,深圳百果園公司不可能具有攀附東方祥麟公司涉案註冊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
據此,泉州中院判決深圳百果園公司及某水果店未侵犯東方祥麟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後,東方祥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並請求法院改判深圳百果園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等1000萬元。
福建高院經審理後駁回了東方祥麟公司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焦點問題謹慎審理
在該案中,深圳百果園公司擁有的多件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第35類“替他人銷售和替他人推銷”服務中。對此,東方祥麟公司認為,深圳百果園公司對相關商標的使用屬於在第31類中“鮮水果”上的使用,而非在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上的使用,因此,深圳百果園公司在屬於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那麼,深圳百果園公司能否在零售服務中使用其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下稱《分類表》)第35類中“替他人銷售”“替他人推銷”類別享有的註冊商標呢?對此,該案二審主審法官介紹,雖然我國在2007年1月1日以前施行的第八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下稱《區分表》)對第35類商標的註釋中規定,“本類……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即商業企業的活動”,但我國於2007年1月1日正式啟用的第九版《區分表》中已刪去前述內容,且第九版《區分表》關於商品零售服務依然沒有設立單獨的商標類別。故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多數商品零售服務企業透過在《區分表》第35類“推銷(替他人)”類別上註冊商標,例如“家樂福”“華潤萬家”等,並將上述註冊商標實際用於商場、超市經營場所,用來標識零售服務來源。由於實際經營中大多數零售商家在第35類“替他人推銷”類別上申請註冊商標並將該商標實際用於商場、超市的商品零售服務,而且商家們的這種實際使用服務商標的行為,也明確地向相關公眾傳達了同樣的資訊,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該類服務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就是商場、超市等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務。因此,可以認定大部分的零售服務商及廣大消費者在長期的市場實踐中逐漸認可第35類“替他人推銷”商標可以用於標識商品的零售服務。
回到該案,該法官介紹,深圳百果園公司提供的是水果及其他乾果等商品零售的便利綜合服務,與其它商場、超市的零售服務並無本質區別,深圳百果園公司及其授權門店在實體店鋪中使用其享有的在《分類表》第35類中註冊“百果園”商標,實際就是將其享有的註冊商標使用於零售服務,屬於對該商標正當、合理使用的範疇。
“該案的涉案品牌知名度較高、索賠額巨大,頗具典型意義,也給其他企業的商標佈局帶來啟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產業發展與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翟業虎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認為,首先,企業在申請商標註冊前,應進行充分的檢索,避免出現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其次,在商標申請獲得註冊後,商標權人應嚴格按照商標核准的類別開展業務,以避免出現商標訴訟隱患。(本報記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