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非法集結罪成 被判處即時監禁四星期
中新社香港9月2日電 因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於2016年香港特區立法會“宣誓風波”中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梁頌恆,2日被裁定四年前的非法集結罪成,即時監禁四星期。
2016年,梁頌恆與遊蕙禎因“宣誓風波”被取消議員資格後,於當年11月2日與其他三人企圖衝入立法會會議室,五人因此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須監禁四星期。遊蕙禎等人此前已服刑完畢,梁頌恆一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今年6月,梁頌恆到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其上訴於9月2日被駁回。
有關判詞指出,即使梁頌恆相信他有權進入會議室,也不代表各被告肆意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可免受法律懲處。該案件中的暴力行為顯然超越合理的界線,屬非法武力。
判詞又指,梁頌恆必然知悉其行為的性質和案發時的情況,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已構成非法集結罪的元素,因此原審的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就刑期方面,香港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認為,有關刑期並無過重,並指梁頌恆不能以“自救”作辯解,加上他被定罪後未有求情,顯然毫無悔意,被判處即時監禁四星期,實屬合適。
據悉,梁頌恆放棄申請保釋,但尚未決定是否再提出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