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月14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對一起離婚後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中的被執行人李先生髮出了寶山區首份《家庭教育令》,責令李先生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機構指定的時間和場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要求李先生關注兒子未成年人小東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按照離婚調解書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小東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履行母親周女士探望婚生子小東的協助義務,並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據悉,這也是上海市首份在執行階段發出的《家庭教育令》。
根據今年1月1日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第49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這一條款正是法院發出家庭教育令的法律依據。
今年以來,包括北京、湖北、湖南、浙江、雲南等多地都已開出當地首份“家庭教育令”。從涉及內容看,主要聚焦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北京平谷的案例,針對的是父母長期放任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導致被告人實施盜竊、走上犯罪道路;湖南長沙的案例,針對的是失職母親將孩子交由保姆單獨照顧近一年之久;雲南昆明的案例,針對的是父母放任導致未成年兒童休學。將《家庭教育令》的矛頭對準離異“探望難”,上海法院的思路的確很“新穎”。
如果從字眼上看,《家庭教育令》與離異“探望難”並不搭,一個是家庭教育層面,一個是離婚執行層面。但是,站在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從《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立法精神出發,透過《家庭教育令》來破解離異“探望難”,也就不那麼難於理解了。離異“探望難”,表面上是離婚夫妻一方的探望權未能得到滿足,實質上也損害了未成年人子女利益。這張《家庭教育令》,既解決了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失職問題,又解決了離異“探望難”這個老大難問題,可謂一石二鳥。
一紙《家庭教育令》比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探望權”更有優勢。翻看報道,離婚之後,“李先生未能按照調解書內容履行協助探望義務”,周女士只能斷斷續續地短時間實行對兒子小東的探望,為了能看到兒子,周女士“只能一次次地向法院請求幫助”,“探望難”問題持續六年之久。法院發出的《家庭教育令》,不僅帶有教育當事人的基本功能,還有震懾的作用,“如義務履行人李先生違反上述責令,法院將依法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此軟硬兼施、剛柔並濟產生的實際效果,比起單純的滿足單次“探望權”要好得多。
尤其值得讚賞的是,與《家庭教育令》相伴而行的,還有實打實的家庭教育指導。宣讀《家庭教育令》後,上海寶山法院、上海寶山檢察院、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心理中心副教授畢玉芳、上海市陽光社群青少年事務中心、上海一致心理諮詢職業技能培訓中心五方力量出面,與李先生及周女士進行了交流座談,並對李先生進行了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導。如此“大張旗鼓”“群賢畢至”的家庭教育,體現出職能部門的重視態度,也會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產生更積極作用。
假以時日,倘若上海“試水”取得成效,於解決離異“探望難”有所助益,其他地方也不妨參考借鑑。
(南方都市報,作者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