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10月18日電 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17日晚間訊息,香港特區政府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正式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已於1997年7月1日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