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自願放棄帶薪年休假?員工把華為告上高院,終審判了

近日,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再審申請人曾x因與被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粵03民終5236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承諾自願放棄帶薪年休假?員工把華為告上高院,終審判了
原告訴求:

華為公司應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資87393元,平時加班工資303372元,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49674元。

華為公司答辯:

曾x關於休息日加班費的訴求已經仲裁裁決認定,雙方均未就該裁決事項起訴,曾x就該項請求申請再審沒有依據,不應支援。曾x在職期間已經自願放棄年休假相關待遇,其訴求不應支援。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曾x的再審申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廣東省高院認為:

原告曾x主張的休息日加班工資問題,因曾x未就此問題起訴,本院不予審查。

關於曾x主張的平時加班工資問題,《華為公司考勤管理實施細則(中國大陸)》第三章規定加班分為指令性加班和非指令性加班,均需稽核或者審批,故曾x主張加班費用,應當證明其經公司稽核或者審批進行了加班,但曾x既未能證明其進行了加班,也未能證明該加班經過公司稽核或者審批,二審判決不予支援並無不當。

關於曾x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曾x在書面的《成為奮鬥者承諾書》中承諾“自願放棄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帶薪年休假”,並無證據證明該承諾書是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下出具,故可以認定承諾書是曾夢的真實意思表示,華為公司只需交付其正常期間的工資收入,二審判決的相關認定亦無不當。

最終裁定:

駁回曾夢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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