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房、沒車、沒存款,
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法院執行過程中遇到這樣的情況咋辦?
別急,這些都可以扣劃!
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支付寶賬戶、
退休金等存款
均可用於清償賠償債務!
來了解一下!
借款不還
公積金被強制執行
李某杞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13萬元。後經李某多次催要無果,李某將李某杞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後李某杞13萬元一分未還。今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李某杞一直以沒能力還款為由,拒不履行。執行幹警隨後查詢李某杞名下的銀行賬戶、網際網路賬戶、車輛、不動產等資訊,均未發現任何可供執行財產。
瞭解到被執行人李某杞為某企業職工,執行法官立即到某縣住房公積金中心進行查詢。經查,被執行人李某杞名下公積金賬戶有15萬餘元的餘額,法院當場予以凍結。經與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溝通,同意劃撥李某杞的公積金13萬元來履行本案義務。至此,本案拖欠三年的13萬元欠款,全部履行完畢。
被執行人名下
這些均可扣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住房公積金屬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範圍。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公積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條件,但在窮盡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經徵得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同意,可對被執行人名下的公積金進行強制執行,不受公積金提取條件的限制。
目前,法院查控系統與公積金系統、證券系統、保險行業系統、不動產登記系統、財付通、支付寶等多個系統進行了聯網,將公積金、不動產、股票、財付通、支付寶、保險產品(分紅理財型)均納入查控範圍,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法院將依法凍結、劃撥或提取,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此外,被執行人的退休金、公司股權、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額、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金銀首飾貴金屬、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到期債權、遊戲賬號等網路平臺中的虛擬財產以及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財產,法院均可依法強制執行。
所以,奉勸那些心存僥倖的被執行人,主動申報財產、早日履行義務才是唯一出路!
這六個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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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被執行
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2013﹞執他字第14號)
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釋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可以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執行其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
為保證行政單位正常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
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覆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可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賬戶中非黨費資產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
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
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對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覆》(〔2012〕執他字第7號)
啟示: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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