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在被訴強制拆除行為與涉案區域的房屋拆遷行為存在高度關聯的情況下,負責該行政區域的房屋拆遷、徵收工作的行政機關理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維護被拆遷人獲得補償、安置的合法權益;法院亦可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能夠證實拆除實施主體的相應證據,如其不能提供,則屬於未能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情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619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啟敏,女,漢族,住山東省聊城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聊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東昌西路24號。
法定代表人:宋軍繼,市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善芳,聊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麗芬,聊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聊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昌潤南路政府3號樓7層。
法定代表人:張義波,主任。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樂濤,聊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維,山東光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聊城市潤源古城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古樓東大街18號。
法定代表人:許立軍,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焦成龍,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張啟敏因與被申請人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原審第三人聊城市潤源古城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行政強制、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7)魯行終135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振宇、審判員於泓、審判員楊科雄組成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啟敏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其在山東省聊城市古城區北口有房屋兩套,2010年被申請人釋出公告對古城區進行改造實施拆遷,委託原審第三人具體實施。其所有的兩套房屋在拆遷範圍內,雙方因安置和補償問題未達成協議。2016年春節再審申請人外出,至5月份回來時發現兩套房屋已被拆除,屋內的物品已不存在,兩套房屋座落的位置上蓋起二層樓。其向一審法院提交了2010年的拆遷公告和2009年的致古城區居民的一封信,證明自2010年到2016年二被申請人對古城區進行改造、實施拆遷的事實。該公告及公開信的內容說明,二被申請人是古城區房屋拆遷的主體,是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建設主體,是該區域的管理主體。被申請人給原審第三人頒發的拆遷許可證說明,原審第三人具體實施房屋的拆遷,被申請人與原審第三人形成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請求撤銷二審裁定,依法再審,判決賠償其損失170萬元,由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本院於2019年6月3日上午舉行了聽證,結合聽證和原審調查的情況,進一步查明事實如下:再審申請人與其母親(2014年去世)在山東省聊城市古城區北口各有一套房屋,2010年古城區實施拆遷,上述兩套房屋在拆遷範圍內。2016年,該兩套房屋在尚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被拆除,再審申請人針對二被申請人及原審第三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並賠償經濟損失170萬元。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否認實施過拆除行為,一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裁定駁回其起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裁定。再審審查期間,被申請人認可涉案房屋拆遷許可證為原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現聊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核發,並稱據其瞭解再審申請人的房屋系被施工方拆除,被拆除房屋內沒有其他物品。再審申請人承認房屋拆除之前曾與施工人員接觸過。2019年6月17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對張啟敏作出聊政房補決字(2019)第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決定對涉案兩套房屋予以補償安置,提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供選擇,明確貨幣補償金額以及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等事項,並告知了複議、訴訟權利。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已送達再審申請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表現為再審申請人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後責任主體的認定及賠償問題,但實質上應綜合考慮被拆遷人未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其合法權益如何救濟問題。根據涉案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公佈施行後,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再審申請人 在拆遷範圍內合法擁有的房屋被強制拆除,而被申請人系負責該行政區域的房屋拆遷、徵收工作的行政機關,根據現有證據,在本案房屋的強制拆除與涉案拆遷行為存在高度關聯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理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維護再審申請人獲得補償、安置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亦可要求被申請人提供能夠證實拆除實施主體的相應證據,如其不能提供,則屬於未能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情形,再審申請人房屋被強制拆除卻無法得到補償安置,其合法權益受到重大影響,故被申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再審審查期間,聊城市人民政府已對張啟敏作出上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表明負有補償安置職責的行政機關已經作出決定,對張啟敏應當享有的補償安置權益給予彌補。張啟敏如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該補償決定的合法性不屬於本案的審查範圍。根據現有證據,再審申請人的主張並未超出基於拆遷或徵收應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的範圍。考慮到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已經存在更為便捷有效的救濟途徑,故本案缺乏提起再審之必要。
綜上,張啟敏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啟敏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振宇
審判員 於 泓
審判員 楊科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琪璟
書記員 周 琳
來源:魯法行談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