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被免去鄂爾多斯市煤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職務,9年前被停止公職,已當了6年個體戶的李志強,最終還是沒能“脫身”。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紀委監委釋出資訊稱,鄂爾多斯市煤炭局原副局長李志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自治區紀委監委指定,目前正在接受包頭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以及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並依法對其進行相應處理。公職人員離職後被查,表明黨紀國法不會因職位變動而缺位,違紀違法問題不會因辭去公職而既往不咎。
近年來,公職人員離職後被查處的案例並不少見。記者梳理發現,有的任期記憶體在違紀違法問題,妄圖離職後“金蟬脫殼”,把舊賬“一筆勾銷”。
辭去公職11年後,浙江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原處長何從華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去年4月,浙江省監委在調查其他案件時,從相關房地產公司發現何從華在擔任公職期間低價買房的線索。經查,2004年至2008年,何從華利用擔任浙江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先後以“低價買房”“安家費”等形式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6萬餘元,併為他人在企業發展、政策諮詢、資質評審等方面謀取利益。
還有一些公職人員,離職後利用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和掌握的公共資源謀取非法利益。
離職後,安徽省滁州市來安縣原縣委書記劉榮祥利用原來職位形成的影響力,透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來安縣某企業免交違約金提供幫助,非法收受100萬元現金和2萬元購物卡。辭去公職不到兩年,劉榮祥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也可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李仲民表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身邊人”,都可能因利用影響力謀利而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公職人員離職後,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範圍和時期內產生影響。為了防止利益衝突,有必要對公職人員離職後從業行為作出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列明瞭對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等情形的處分規定。
近日,銀保監會系統某退休多年的局級幹部,經函詢談話,主動上交其離開監管崗位後違規在被監管機構兼職、任職獲得的30餘萬元報酬。
去年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對8名監管人員離職後違規任職問題作出處理,並推動銀保監會出臺製度,規範監管人員離職後任職審批,抓好任職迴避制度落實。
以強監督壓實嚴監管的效果正在顯現。“一些在職監管幹部,不再將職業規劃建立在執紀‘寬鬆軟’的預期之上,而是認真考慮不遵守任職迴避制度的違紀後果;一些存在違規到機構任職情況的離職監管幹部,不再遞交高管資格申請材料,所在機構對其工作也進行了調整。”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有關負責人表示。
原標題:記者觀察 | 離職不是貪腐免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