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滕晗
4月22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執行管護有關情況,水利部副部長魏山忠表示,對現在已經到了安全鑑定規定期限、應該安全鑑定還沒有做的3.1萬座水庫,明年底之前必須完成安全鑑定。
水利部副部長魏山忠(圖片來源:國新發布)
3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執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通知》從“十四五”期間水庫除險加固和執行管護的總體要求、工作措施和各方責任三個方面,明確了水庫除險加固和執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提出了分類完善支援政策、加快實施水庫除險加固、加強水庫執行管護、提升資訊化管理能力、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部門監督指導責任、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等7條具體措施。
據悉,根據水庫安全鑑定管理辦法,工程的第一次安全鑑定在水庫工程竣工驗收之後5年之內,此後一般6-10年要進行安全鑑定,目前我國尚有3.1萬多座水庫沒有在規定期限開展安全鑑定。
魏山忠表示,《通知》的目標任務有兩個時間點,首先,在2022年年底之前,主要包括三個任務,一是對現在已經到了安全鑑定規定期限、應該安全鑑定但還沒有做的,明年底之前必須完成,即3.1萬座水庫的安全鑑定。二是兩年之內,對已經鑑定的256座大中型水庫,加上已經鑑定的3.1萬座小型水庫,按18%左右的病險率,“對這些病險水庫,兩年之內要對險情重的及時開展除險加固。”三是在兩年之內,抓緊進行樣板縣建立,尤其是對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庫執行管護模式進行探索。
第二個時間點為“十四五”末,2025年年底前,其中一項重要任務是集中進行安全鑑定的病險水庫和已經鑑定的病險水庫要全部完成除險加固。二是繼續在5年之內,對每年還會達到安全鑑定期限的水庫,及時進行鑑定、除險加固。三是對水庫的執行管護和小型水庫雨水情監測、大壩安全監測設施的建設,水庫標準化管理,創新管護機制。
魏山忠指出,要完成這些目標,關鍵之一在於落實地方人民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通知》明確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執行管護負總責,要將病險水庫和執行管護納入到“十四五”規劃以及相關計劃。《通知》還提出,要納入到河湖長制的管理體制,“這次除險加固納入河湖長制體系,就是黨政同責,而不是過去簡單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同時,水庫除險加固和執行管護的資金,原則上由地方承擔,要制定執行管護定額標準,對一些財力比較弱的市縣,省級財政要加大支援補助。要健全市場化機制,帶動民間投資,擴大有效投資對水庫除險加固和執行管護的支援。
此外,另一關鍵在於分類完善政策支援和強化部門監督指導。如水利部將健全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加強除險加固和執行管護、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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