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體記者 李琪 通訊員 華大綜
福州的小江是一名普通的企業員工,去年10月,小江因平時花錢大手大腳,還不上信用卡,便想向同學小吳借點錢。可小吳稱自己身上也沒錢了,但是自己認識收銀行卡的人,一張銀行卡可以賣到七八百元,如果一個月後卡還被繼續使用,還可以得到每月七八百的租金,問小江要不要出賣銀行卡。
眼看著信用卡還款期就要到了,小江還沒籌到錢,小江一著急就聯絡了小吳說的收卡人小立。小立跟小江說一張銀行卡給700元,並解釋說銀行卡是用於抖音帶貨之類的。
第二天,小江下班後就去兩家銀行辦理了銀行卡,並在指定地點交給了小立。兩張銀行卡外加一張電話卡,小江總共獲得了1500元。
小江本以為這個事情就這樣過去了,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今年3月份,小江因“斷卡行動”被福州華大派出所傳喚配合調查,經查,小江出賣的銀行卡被人用於詐騙活動,其中涉及兩起案件,涉案金額達六萬多元。民警順著小江這個線索,又抓獲了小吳及其他五名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嫌疑人。
原來,小吳不僅出賣自己的卡,還和自己室友小星聯合,介紹別人賣卡給小立。每介紹一個人賣卡給小立,他和室友都會得到一筆介紹費。就是因為抵制不住這樣躺著就能賺錢的誘惑,小江、小吳、小星等人都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目前小江、小吳、小星等六人已因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中。
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
警方提示:
一、不貪圖蠅頭小利。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個人支付賬號、電話卡,極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於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危害社會,也給自己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通訊傳輸、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本案中的小江、小吳、小星因貪圖小利向違法人員出售、出租銀行卡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結果是因小失大,令自己徵信有汙點,對個人和家庭都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請務必保管後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對公賬戶,如有丟失,請及時掛失、補辦、更改密碼。
三、如有陌生人或朋友向自己借、買、租銀行卡、個人支付賬號、電話卡的情況,請果斷拒絕。如發現該類違法行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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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遊越
【來源:海峽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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