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補償:擬明確最低補償標準

深圳晚報訊 (記者 周倩)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徵求意見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法定最低補償標準,規定舊住宅區合法建築採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於1∶1的比例進行補償;公共保障住房更新單元的合法建築採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1∶1或者建築面積1∶1.2的比例進行補償。

舊住宅區滿20年可申報更新

《徵求意見稿》指出,合法舊工業區和商業辦公區建築物建成年限15年以上,住宅區建築物建成年限20年以上,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報更新:(一)需落實規劃的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二)年久失修或經維修後仍無法滿足使用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三)使用功能不齊全,配套設施不完善,經評估後亟須拆除重建的。對於建成年限不足的舊工業區、商業辦公區、舊住宅區,經鑑定危房等級為D級的,經區政府批准後可以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

申報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時,舊住宅區所在地塊,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95%以上且佔總人數95%以上的業主同意。自發布徵集意願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未達到城市更新意願要求的,3年內禁止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

補償標準不低於套內面積1:1

徵求意見稿規定,城市更新搬遷安置補償採用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願選擇。歷史違建以及舊工業區、舊商業辦公區合法建築的搬遷補償標準按照我市房屋徵收相關規定確定;對於房屋徵收沒有規定的其他情形,搬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權利主體自行協商確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法定最低補償標準,規定舊住宅區合法建築採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於1∶1的比例進行補償,產權置換面積因誤差導致不足的,由市場主體按照該專案商品房備案銷售價賠償;超出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物業權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積部分的房價;採用異地產權置換的,安置房面積按照與原地產權置換等價值原則進行折算;採用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我市房屋徵收相關規定確定。公共保障住房更新單元的合法建築採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1∶1或者建築面積1∶1.2的比例進行補償。

“釘子戶”可由政府“個別徵收”

無論是政府組織還是市場化的城市更新,都難以完全避免個別物業權利人不願意與市場主體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問題。經反覆研究論證,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個別徵收+行政訴訟”的處置方案,由市、區政府對個別未簽約業主的物業實施徵收和補償。

當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產權比例不低於95%且符合房屋徵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以依法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個別徵收。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同時,為了進一步約束政府的徵收行為,避免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確保徵收決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徵求意見稿提出,政府實施個別徵收的,按照套內面積1∶1置換或者進行貨幣補償確定徵收標準。政府實施個別徵收取得的物業權利,在不低於原有搬遷補償標準的基礎上,由政府相關部門與市場主體重新協商簽訂補償方案。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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