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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上海市交通委召開公眾意見徵詢會,對《上海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徵求意見稿)》和《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徵求意見稿)》進行專題意見徵詢。其中,新增了“乘客有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為的,有關資訊可以納入個人信用系統”的要求。(8月16日中國新聞網)
逃票行為是一種不道德社會現象,但畢竟還是極少數人所為。《上海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徵求意見稿)》和《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徵求意見稿)》進行專題意見徵詢,擬新增將逃票行為納入個人信用系統的內容,顯然是從企業自身管理和經濟利益來考慮。筆者認為,個人信用系統不是什麼都能裝的“筐”,不宜盲目擴大社會懲戒範圍而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逃票”還是不宜納入個人信用系統。
乘坐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極少數市民確實有逃票行為。一張票也就一二元錢,他們為何要逃票?這其中不乏存在惡意或貪小便宜的故意逃票行為,但也存在“無錢難倒英雄漢”的逃票行為。但不管什麼原因,逃票行為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增加了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成本,應當予以遏制。
把“逃票”納入個人信用系統,透過社會聯合懲戒措施,像制裁“老賴”一樣,讓“逃票”失信者在信貸、消費、就業等方面處處受限制,其威懾力確實不小,會使逃票者有所顧慮,擔心“因小失大”,於是會遵紀守法不再逃票。然而,個人信用系統不能當作什麼都可以裝的“筐”,將一些不道德、不文明以及輕微違法行為,都統統納入個人信用系統,就有濫用和擴大社會懲戒範圍之嫌疑,而且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會造成公眾的不理解、不支援,也很容易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
逃票行為,如果不是經常性地惡意逃票而構成違法,僅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納入個人信用系統,作為失信人員進行社會聯合懲戒,就有些矯枉過正、過度處罰了。其實,地鐵、公交等公司透過加強管理和查驗裝置升級等措施,完全可以讓逃票者顯出原形,並依規依法予以補票、罰款等。而動用聯合懲戒的社會資源,用來維護經營性企業的自身利益,顯然不合情、不合理。可見,“逃票”納入個人信用系統,並不是遏制逃票行為的好辦法,企業管理上的漏洞,還是應當由企業想辦法來堵上。
筆者認為,個人信用系統千萬不能濫用。如果將不道德、不文明以及輕微違法行為,都裝進這個“筐”,或許人人都在這個“筐”中,那麼,個人信用系統也就失去了應有價值和意義。因而,個人信用系統要“好鋼用在刀刃上”,集中火力懲治“老賴”等嚴重失信者,才能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