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待自己喜歡的事物或東西,都想佔為己有,其實這是天性,天真的孩子也便如此。
在小孩子4歲前,是沒有物權概念的,所以並不明白“偷”的含義,他甚至想不清楚,海邊漂亮的貝殼小石子和超市裡的玩具零食有什麼不同,為什麼貝殼小石子可以拿走,而玩具零食卻不能拿呢?
也可能是因為孩子的需求沒有被滿足,孩子看到喜歡的東西想要,而父母不給買時,因為太想得到,所以,孩子會拿走那件自己喜歡的東西,哪怕他知道這並不屬於他。
孩子的行為控制能力並沒有成年人那麼強,有時會被自己的意願支配。
之前,陳女士就因為沒給孩子付錢的事情差點跟超市工作人員鬧起來。
之前大家都要去超市囤糧,於是陳女士覺得4歲的小兒子登登在家呆的時間太長了,就帶著他一起去逛超市,活動活動筋骨。
沒想到登登特別的調皮,一到超市就不聽指揮,看到喜歡的都往購物車裡放,有零食,玩具等等,一看這麼多,就不願意了,登登是往購物車裡放,陳女士是往外拿。
一會登登就不願意了說:“媽媽,我的東西你怎麼都給我拿出來了?”,他嘟著嘴,就往賣巧克力的貨物架上走去,因為登登好久沒吃巧克力了,他怕把巧克力拿回購物車了,媽媽又給拿走了,於是將計就計,悄悄把一小盒巧克力塞到口袋裡,然後再去和媽媽匯合。
看著購物車裡差不多都挑完了生活必需品,陳女士心想,逛的差不多了,得去收銀臺結賬回家了。
在付款的時候,因為是陳女士對孩子口袋裡的那盒巧克力完全不知情,所以拿到購物小票之後往外走的時候,超市的警報器就響了。
工作人員和保安馬上就把他們攔下,超市的人員很肯定的說你們是不是偷拿了超市的東西。
這個時候,陳女士就開始爭辯,自己買的東西都已經付過錢了,然後把小票和購物袋都拿給超市人員看。
超市人們惡狠狠的看著登登,說:“那就是你家小孩偷了東西,不信你讓我們搜他身,如果搜到了按照規定你們是需要按物品的10倍進行賠償的”。
登登因為自己拿著沒付錢的巧克力,但是他並不明白為什麼這些人惡狠狠的看著自己跟媽媽,當時他眼淚都快掉下來了。陳女士一看這些人的舉動,肯定會給孩子留下心裡陰影,就急了:
“我能在你們這裡花錢買這麼多東西,還給孩子買不了一些小零食嗎?你這樣對孩子惡狠狠地說話,會嚇到他的。”
試想一下如果有人這樣對待你的孩子,你們願意讓他受這種氣嗎?如果今天我讓你們搜了我孩子的身,那麼就等於我這個媽媽也覺得孩子偷東西了,會給他心理帶來一輩子的陰影。”
在超市上班的大多也都是有家庭的人員,聽到之後也覺得很不好意思,就說:“那你們先回去吧,先填一下手機號,如果回家發現真的有沒有付錢的東西,麻煩聯絡我們給送回來”。
陳女士回到家之後,登登就對媽媽拿出那盒巧克力,一五一十地告訴了媽媽。陳女士終於弄清了當時的狀況,連忙帶孩子去超市付錢然後道歉,說是自己教子無方。
外出購物為避免像陳女士這樣,出現這麼尷尬的局面,也為了避免孩子內心受傷,先了解孩子這些行為背後的原因,然後要給孩子養成好習慣。
一般來說,孩子偷拿別人的東西有三個因素:
第一、因為好奇心的驅使,他覺得這個玩具他沒有玩過,這個零食爸媽平時不讓他吃,所以渴望得到,想佔為己有;
第二、父母說話不算話,違背承諾,導致孩子長期得不到滿足,只能在外獲取;
第三、孩子覺得偷拿別人的東西很刺激,有奇怪的成就感,反正只要自己不說,別人肯定不知道。
1、反覆給孩子建立“我的”和“他人的”概念,讓他們知道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輕易佔為己有。
2、用身體帶著孩子來感受。4歲以內的孩子,我們通常用身體直接帶著孩子來感受,言語是最無用的教育方式。
比如,孩子拿走了別人的物品,我們帶著孩子,讓孩子親手把物品交還給別人。
讓孩子用身體來感受:別人的東西不可以拿。
3、儘可能給孩子提供可完全支配的物品。
當我們給孩子玩具或零食的時候,請尊重孩子物品的所有權,讓孩子體驗佔有物品,完全支配物品的感受。幫助孩子建構價值感與存在感。
4、不對孩子的行為貼標籤。
尊重孩子的物品所有權,包括尊重孩子把物品分享出去,或尊重孩子丟失損壞物品等行為。
如果某件貴重物品不能由孩子完全支配,請務必提前知會孩子。
尊重孩子的物品權,能讓孩子有尊嚴的活著,感受自我的存在感與價值感,永葆善良。
如果孩子的物品支配權得不到一直滿足,人性的惡也隨之而來。
孩子的好習慣是家長從小開始培養的,家長要告訴孩子:別人的東西沒有經過主人的允許不可以拿,超市沒有付錢的東西也不是自己的,而且爸媽的錢也不是大風吹來的,不能肆意揮霍,所以培養孩子的金錢觀意識非常重要。
另外如果孩子第一次犯錯請不要一直責怪,要讓孩子知道自己錯在哪裡了,下次遇到同樣的事情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