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旗下微保3宗違法遭罰 涉嫌欺騙投保人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深銀保監罰決字〔2020〕27號)顯示,微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簡稱“微保”)存在以下3宗違法違規事實:在手機網頁“微醫保住院醫療”投保頁面以“領取”代替“投保”,以“僅剩XXXX份”進行營銷,且未引導客戶如實健康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深圳監管局對微保處以罰款12萬元;對當事人李樂處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當事人李明處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微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是騰訊首家控股的保險平臺,公司成立於2016年10月19日,註冊資本3.5億元,公司CEO兼董事長為劉家明。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騰訊旗下微保3宗違法遭罰 涉嫌欺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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