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等人共同設立某財富投資管理公司,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便招攬客戶,以個人名義對外非法放貸,逐步固化“套路貸”犯罪模式,設定了業務信貸部、財務部、催收部、運營部等部門,透過長期實施“套路貸”等一系列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近日,鼓樓區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案例點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套路貸”犯罪活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透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套路貸”涉及詐騙、綁架、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多個罪名。
“套路貸”主要有以下犯罪手法: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二是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三是故意製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五是軟硬兼施“索債”。
來源:福州日報社數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