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呆!A股董事長炒自家股票 竟能虧光2億保證金?

又有A股上市公司董事長攤上鉅額訴訟!

超過1億元的往來款,究竟是民間借貸,還是炒股配資,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官司從一審一直打到二審。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趙某強與林某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書。本案裁判文書顯示,趙某強向林某峰主張歸還8000萬元借款,而林某峰則稱自己與趙某強各出資1億元並配資6億買入多隻股票,其中包括趙某強作為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的上市公司股票。之後股價下跌,2億保證金都被虧光。

林某峰稱,後來有跡象讓自己認為,趙某強當初是利用自己給趙某強的股票托盤,甚至可能是騙自己接盤。

而法院最終如何認定事實,又會如何判決?接著往下看。

驚呆!A股董事長炒自家股票 竟能虧光2億保證金?

上市公司董事長要求歸還8000萬

本案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9年7月4日,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對原告趙某強與被告林某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立案。

一審判決書顯示,原告趙某強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林某峰立即歸還原告借款8000萬元。趙某強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是,林某峰因經營需要向趙某強借款,2017年6月至7月期間,趙某強透過楊某超等人共向林某峰及其指定的鄭某瑩賬戶打款1.05億元。

趙某強起訴稱,2018年9月19日,林某峰就其中8000萬元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約定於2018年10月19日歸還5000萬元,餘款在2018年12月31日前歸還。但此後林某峰未歸還任何款項。

趙某強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一是借條和欠條影印件各1份、還款計劃原件1份、談話錄音2份,用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且林某峰就其中8000萬元出具了還款計劃;趙某強透過楊某超等人向林某峰指定的賬戶交付了借款;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1.5分的事實。

二是匯款憑證7份,用以證明趙某強向林某峰轉賬借出款額共計1.05億元的事實。

而根據裁判文書體現的資訊,並經過查詢比對,本案中的趙某強正是A股上市公司美盛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該公司年報顯示,趙某強曾擔任該公司董事長,並於2019年12月9日離任。

合作配資炒股卻虧掉2億保證金

看似一起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然而,本案被告林某峰卻給出了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故事版本。

一審中,被告林某峰辯稱,2017年5月底或6月底,趙某強打電話給自己說聊一聊合作股票,自己從北京回來後和趙某強商定:雙方各出資1億元,找一家信託公司配資6億元,共8億元購買趙某強指定的股票,賬戶由自己掌握,賺了對半分,虧了則由趙某強承擔。

按林某峰的說法,到七月二十幾號信託弄好後趙某強說買股票,共買了二三隻股票,其中一隻是趙某強自己上市公司的。買了後一直不漲,後來不斷的跌,連2億保證金都虧光了。問趙某強怎麼辦時,趙某強說平倉。對於虧損,趙某強含糊地說自己會解決。

林某峰表示,後續自己跟趙某強一直協商一些專案,但都沒成功,不過自己的期望是非常高的。因為那些專案體量都大,“利潤絕不止一二個億”,所以自己也不會催趙某強補償虧損,趙某強更不會問自己要錢。而對於雙方合作怎麼分成,兩人意見不一致,林某峰說可以籤協議,趙某強說不方便,要麼讓林某峰打條子。

林某峰稱,後來趙某強又聯絡自己說,到了2018年之後其處境很困難,公司和債權人催得都很緊,想讓林某峰“配合其應付一下那些人”,仍然讓林某峰打欠條,說可以跟一年多以前匯給林某峰的錢關聯起來。

配合演雙簧結果反中套?

一審判決書顯示,林某峰稱,對於趙某強要求的這些做法自己並不怕。趙某強讓自己買股票,說得很清楚趙某強承擔虧損,而且股票的交易記錄都有。更何況,後來有跡象讓林某峰認為,趙某強當初是利用自己給趙某強的股票托盤,甚至可能是騙自己接盤,8個億買的同時趙某強控制的賬戶在賣。

林某峰稱,自己感覺手裡捏著把柄,趙某強不敢亂來,外加自己被趙某強的大專案吊著,“眼看著就要成功”,所以自己就答應趙某強演雙簧給趙某強公司債權人看,“於是就有了那些亂七八糟的錄音”。自己當時以為只是搪塞一下旁邊的人,結果卻是被下套路。“當時說另外的人是其公司財務總監,後來才知道是律師” 。

林某峰說,被下套路後,自己很惱火,打過電話給趙某強。趙某強含糊地說,是為了應付債權人和公司才這樣起訴的,其也不在意是不是能贏。林某峰說有趙某強操縱股價以及騙自己的證據,趙某強也比較怕。所以林某峰認為本案涉嫌犯罪,應該移送公安機關。本案基礎法律關係是配資關係,應按配資關係審理並駁回趙某強的訴訟請求。

林某峰向法院提交了手機簡訊聊天記錄,用以證明趙某強拒絕承認自己錄音,不願面對林某峰、面對這些事情的事實。

借貸關係還是配資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對於7份匯款憑證和手機簡訊聊天記錄,對方當事人未對真實性提出異議,可予認定。林某峰雖否認還款計劃的真實性,但未按規定向鑑定機構繳納鑑定費用,故該院對還款計劃以及借條、欠條影印件均予以認定。林某峰認為錄音內容是自己配合趙某強演雙簧形成、與事實不符等主張,沒有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該院不予採納,故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

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6月2日,原告趙某強透過楊某超的銀行賬戶向戶名為鄭某瑩的銀行賬號分兩次轉賬共計3000萬元;同年6月6日、6月9日、6月14日,原告趙某強透過陳某陽的銀行賬戶向鄭某瑩的銀行賬號分別轉賬3500萬元、1000萬元、2500萬元;同年7月17日、7月18日,原告趙某強透過徐某玲的銀行賬戶向被告林某峰的銀行賬號分三次轉賬共計5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嗣後,林某峰向趙某強出具金額分別為300萬元、7700萬元的借條和欠條各一份。2018年9月19日,林某峰就上述借條、欠條所涉8000萬元款項向趙某強出具還款計劃一份,定於2018年10月19日歸還5000萬元,剩餘資金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歸還。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的問題,趙某強主張其與林某峰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提供了借條、欠條影印件、還款計劃原件、錄音和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加以證明。林某峰主張本案基礎法律關係是配資關係,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因此,在趙某強未認可雙方之間存在配資關係的情況下,該院對林某峰抗辯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林某峰要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採納。林某峰辯稱其未出具過還款計劃並申請司法鑑定,但未按規定繳納鑑定費用致使鑑定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趙某強提供的證據已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該院對趙某強主張的借貸關係事實可以予以確認。林某峰應當按照約定向趙某強履行返還借款8000萬元的義務。判令林某峰歸還趙某強借款8000萬元。

認識一週就借款1億多?

一審判決後,林某峰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林某峰方面上訴稱,趙某強和林某峰的合作內容是雙方各出資1億元,以2億元保證金配資6億元,再由林某峰以8億元的股票賬戶買趙某強指定的股票,其中一隻就是趙某強作為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雙方約定盈利平分,虧損由趙某強承擔。

林某峰方面稱,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是民間借貸的主要證據是還款計劃、銀行匯款憑證和錄音。其中,還款計劃與匯款憑證在借款時間和金額上均無法匹配,錄音中趙某強同林某峰提到的金額也始終與匯款憑證體現的金額不一致。

林某峰方面表示,趙某強僅認識一週就借給自己一個多億,而趙某強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又有律師和法務人員輔助,卻在借款時不籤合同,對借期、利率、用途等全無約定,更沒有擔保,匯款時也不備註為借款,而是刻意備註為“往來款”,匯入的並非林某峰賬戶,而是鄭某瑩的賬戶,雙方從未約定由其代收借款。匯款後的一年多時間裡趙某強也從不催款,始終對此隻字不提。“如果雙方真的是民間借貸,這些有違常識的現象顯然是不可能發生的。”

二審作出終審判決

二審判決書載明,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對於趙某強一審中提供的還款計劃,林某峰雖主張非其本人出具,但未提供反駁依據,其主張事實難以認定。該還款計劃記載了款項的金額為8000萬元,款項的性質為借款,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實可予以確認。從林某峰出具還款計劃及其對雙方之間的關係等事實作出的陳述,其已經收到款項的事實可予以確認。

同時,對於林某峰主張雙方之間是股票配資合同關係,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趙某強亦予以否認,相應事實難以認定。從林某峰所述雙方各出1億元,由其掌握股票賬戶等內容分析,也可認為雙方雖最初有合作關係,但從林某峰出具還款計劃的事實,可認為經雙方商定,最終確認為借款關係。因此,從林某峰主張的事實角度,其也應當承擔清償借款的民事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林某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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