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1日,南京市雨花臺區被小區發生一起殺人案。因為戀愛受到對方家人反對,昔日女友與他人談了物件,一名在杭州工作的90後碩士來到南京該女子住處將其殺害,並點燃房間內的床鋪……
6月3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殺人、放火案,合併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公訴人給出了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的量刑建議。
姚海(化名,右)與林小娟(化名)
殺人後點燃房間床鋪,民警疏散鄰居
姚海1990年出生,與被害人林小娟是在南昌一所大學讀研時的同學,當時姚海是班長,林小娟是組織委員,兩人成為戀人。2017年6月畢業後,林小娟來到南京,姚海則在杭州等地工作,案發前,他在杭州市一家電子商務公司上班,擔任渠道經理。
檢方在起訴書中指控,2019年底林小娟提出分手,2020年1月10日18時許,姚海攜帶尖刀等至南京市雨花臺區某小區林小娟暫住處等候,但未見到林小娟。次日7時許,姚海再次攜帶尖刀至林小娟暫住處等候。
11時許,林小娟歸來。姚海在林小娟住處多次持刀捅刺林小娟的面頸部。期間,小區保安、民警先後到達該室門口要求開門,姚海拒絕。用刀割自己的手腕、頸部,並用煤氣灶點燃衣服,引燃床鋪易燃物品,意圖自殺。
火災造成該室傢俱等物品毀損,過火面積約6平方米,民警疏散同樓層住戶撤離,後會同消防人員破門滅火,將姚海抓獲。
被害人林小娟當場死亡,經鑑定,林小娟符合遭銳器多次刺戳,致左側頸內動脈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死後遭焚屍。
姚海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監視居住,同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對姚海批准逮捕。
姚海(化名)遠端參加庭審
得知對方去相親,日記稱自己是“備胎”
在庭審中,姚海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意見,但認為指控的犯罪事實中有些陳述有所出入。
姚海說,兩人實際並未分手。關於作案過程,他稱是在門口用刀割了林小娟手腕後,將其抱至屋內的床上,然後割了自己的手腕。因為後來聽到警察砸門,才用刀刺林小娟的頸部並點火,過程中不小心刺到面部。
在法庭調查階段,姚海稱自己和林小娟從學校畢業後,因為身處異地有時會發生一些小矛盾,兩人曾經分手過一次。因為自己經濟和家庭條件較差,對方家人反對兩人的關係。
這把刀是姚海去年11月底12月初在網上買的,同時還買了一頂假髮。他說買這些是為了給林小娟一種印象:他要用這些東西去搶銀行,也許得手後有了錢她的父母就會同意兩人在一起了。
姚海說,自己聽林小娟說親戚給她在南京介紹了一個物件,當時自己還鼓勵她去相親,聽說對方家境不錯,有三套房子。
不過,姚海一直認為兩人並未分手,因為林小娟沒有明確提出過。但他也清楚兩人的關係,在日記中出現了“備胎”這個詞。在1月10日的日記中他寫到,“其實最讓人奔潰的狀態是我不知道應該堅持還是放棄,想到從此你能過上好生活……我該放棄,可是一想到是你,就不能放棄。”
現場發現的作案刀具
稱放火是為了把自己燒死或嗆死
警方現場勘驗發現,大門的走廊牆面及地面,廚房大門的門把手、衛生間門把手、室內衣櫃有多出血跡,衛生間、大門外的過道東牆上有噴射狀血跡。
這其中,有林小娟的血跡,也有姚海自己割腕和刀劃頸部的血跡。
庭審中,姚海稱殺害林小娟的原因是兩人不能正常在一起,林小娟感到痛苦多次說想一起死。
公訴人問姚海:人家在南京都談物件了,你說她想不想死?姚海沉默了片刻,未從正面直接回答這個問題。
讓人感到更加殘忍的是,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鑑定報告顯示林小娟體表大部分已被焚燬。案發現場照片中可以看到,房間內的床鋪等不少物品被燒燬,屋頂和牆壁上留下起火的黑色痕跡。
關於放火原因,姚海表示自己沒有想要焚屍,目的是把自己燒死或嗆死。
姚海在門口割林小娟手腕時,被一個鄰居看到。很快,小區保安趕來問什麼情況,姚海搪塞說是夫妻吵架。
進入屋內後,姚海曾給哥哥打了電話,還發了一張照片給朋友,上面是自己提前寫好的銀行、股票賬號以及“死亡地址”。朋友立即報警,但接到民警打來的電話,他謊稱兩人正在杭州。
起火後的房間
檢方建議以殺人罪、放火罪判處死刑
公訴人表示,姚海事先準備作案工具尖刀,故意殺人後又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公訴人給出了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的量刑建議。
辯護人則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排除被告人姚海與被害人林小娟有相約自殺的可能。關於放火,是為了自殺,並不是為了毀屍滅跡,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同時,姚海具有坦白、當庭認罪等多項法定或酌定從輕的情節。辯護人認為應在死刑緩刑兩年或以下刑期進行量刑。
在附帶民事部分,原告被害人父母的代理律師提出判令被告人賠償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合計65782.5元的訴訟請求。姚海在法庭上表示,願意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進行賠償。
庭審過程中,姚海多次哽咽,他說,“在看守所很長一段時間都在後悔,我不能這麼自私,去做這種事情。”
因案情重大,本案需提交南京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將擇日進行宣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