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原先是江蘇徐州邳州市南華小區門衛。去年3月,他勸阻車主趙某某將三輪車推離小區門前。趙某某非但不聽勸阻,反而惡言相向,導致邵某某急火攻心、氣絕身亡。
事發後,邵某某親屬訴至邳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趙某某賠償20餘萬元。
7旬門衛被婦女罵後死亡
邵某某年逾70,原先是邳州市南華小區的門衛。去年3月的一天中午,邵某某從門衛室出來到小區門口檢視住戶通行情況,發現小區大門正中間停了一輛電動三輪車。
原來車主趙某某為接放學的孫子回家,便將車子停在了離學校不遠的南華小區門口。由於三輪車觸碰到推拉門,邵某某趕緊上前勸阻趙某某,讓其將車輛挪走,以免影響小區住戶的通行。
趙某某因急著接孫子,不同意挪車,便和邵某某爭執起來,雙方在爭吵中言辭越來越激烈。趙某某一氣之下,出口傷人,邵某某被氣得張口結舌、渾身哆嗦,在他人的勸說下回到了小區門衛室。10分鐘後,南華小區業主路過門衛室,發現邵某某身體異常,趕緊撥打120求救電話。然而當救護車到達現場時,邵某某已經沒了氣息。
經公安機關委託,司法鑑定所對邵某某的死亡原因進行了鑑定,認為邵某某罹患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其符合主動脈夾層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在與趙某某爭吵過程中情緒激動是導致死亡的誘發因素。
另查明,邵某某生前心臟不好,2012年曾發生過一次心梗,經住院治療後一直服用治療心臟病的藥物,且每年住院兩次進行治療。
邵某某家屬認為,趙某某不聽勸阻,反而對邵某某惡言相向、無理謾罵,導致其急火攻心且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不治而亡。事發後,趙某某態度依然蠻橫無理,沒有進行賠償,也沒有進行道歉。
得知鑑定結果後,邵某某家屬認為已明確邵某某的死亡與趙某某言語辱罵有關,遂將趙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0餘萬元。
法院判決:罵人者承擔10%賠償責任
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受害人邵某某死亡是兩個原因共同作用引起:
其一,自身體質因素是內因,邵某某患有心臟病,有心梗病史,其自身的身體原因是引起死亡這一損害後果的主導性因素;
其二,情緒激動是誘因,邵某某與趙某某之間的爭執導致邵某某情緒激動、精神緊張,是造成邵某某死亡的外在因素。
本案中,趙某某與邵某某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趙某某存在辱罵邵某某的情形,導致邵某某情緒激動,繼而引發邵某某在爭執後較短時間內死亡。趙某某對爭執的發生存在過錯,因爭執導致邵某某情緒激動繼而死亡,故趙某某對邵某某的死亡存在過錯。
趙某某在與邵某某發生爭吵的時候,不知曉邵某某患有心臟病的事實,主觀上並不具備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因素,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趙某某的辱罵行為和邵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趙某某承擔10%的過錯責任,賠償2萬餘元。
法官提醒:
罵人還可能涉及行政處罰或刑事犯罪
邳州市人民法院官湖法庭法官周新歡表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在生活中,雙方發生爭執致一方猝死的案件時有發生,而對於罵人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承擔多少責任問題,存在一定爭議。
“本案屬一般侵權案件,一般侵權行為採用過錯責任原則,而承擔一般侵權責任須具備四要件:損害事實、加害行為、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周新歡法官解釋,本案中存在的損害事實即邵某某死亡,加害行為即趙某某的辱罵行為,因果關係即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認定的趙某某的辱罵是導致邵某某死亡的誘發因素,主觀過錯即趙某某有辱罵他人故意,因此趙某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趙某某在與邵某某發生爭吵的時候,並不知曉邵某某患有心臟病的事實,主觀上不具備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因素,故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雖然趙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的規定,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相信多數情況下,罵人者只是為了逞口舌之快,然而這種只為解一時之氣的不理智行為,非但不能解決糾紛,且極有可能會給雙方家庭都帶來不必要的痛苦。”
周法官提醒:居民在生活中,應儘量避免與他人發生衝突,與人為善,寬容理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因為罵人不僅涉及民事賠償問題,甚至涉及行政處罰或刑事犯罪。
(文中當事人和小區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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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