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是有預兆一樣,養殖行業在今年的發展很不尋常。在各地都出臺了嚴格的禁養令,使養殖戶的積極性在一些程度上也受到了影響。除禁養之外,養殖戶還需要承受河道整治和環保等壓力,興辦中小型養殖場非常不容易。
投資千萬建成的700畝養殖場,一句河道整治說拆就拆,一點補償都不給,這合理嗎?2010年王女士在江西某地農村將700多畝的土地都承包了,花費了一千多萬,將規模化的養殖場建了起來,完善了各類證件和手續,一年能獲得三四百萬左右的利潤。但是,她突然在今年的4月份接到了當地一份徵收通知,通知上寫著她必須要把養殖場拆除。
《通知》表示,為了使防洪防澇工作順利開展,所以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河道兩邊的建築物。但王女士還在養殖場裡飼養著5500頭生豬。接到通知後,王女士一下子慌了手腳,本想和徵收方把補償的事宜協調一下。但徵收方卻通知她抓緊時間拆除養殖場,至於補償是一分都不會給。
徵收方將王女士的養殖場拆除但補償一分錢都不給的理由是:王女士在河道旁修建養殖場,已經使防洪工作受到了影響,且養殖場的規模過大,一定要無償拆除。
這個養殖場不僅是王女士多年努力的結晶,也是一家人致富的重要手段。養殖場一旦被拆除,致富的道路就斷了,給自己造成這麼大的經濟損失,王女士直言難以承受這麼大的壓力。
王女士及家人曾就養殖場的事與證收方交涉了許多次,希望能得到一定的補償,但對方的態度十分堅決,表示不會補償一分錢。
徵收方借整治河道的理由拆遷養殖場,養殖戶還能得到補償嗎?那麼王女士真的就得不到拆除養殖場的補償了嗎?因為徵收方的一個政治河道的理由,自己就得承受巨大的經濟壓力?事實上,答案是否定的。接下來,律師將為大家詳細的講解。
養殖場只要是合法的,證收方在拆除時就應該給予合理的補償。原因如下:
1、從公共利益的方面來看,為了河道周邊可能受洪澇影響的村民不再承受洪澇災害才會看展防洪防澇工作,具有不確定的受益主體數量、共享的實體等特點,與公共利益的要求是相符合的。
2、從養殖場合法性的方面來看,王女士養殖場有營業執照,動物防疫許可證,環評手續等,屬於合法經營,是受法律保護的養殖場。
3、從徵收構成要件的方面來看,國家由於公共利益需要對所有權人的合法財產進行徵收時,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對於王女士的案件來說,因為防洪防澇工作,證收方需要徵收王女士合法所有的養殖場,應當給王女士公平合理的補償。
當面臨被附有各種名義的拆遷時,養殖戶怎樣才能得到徵收補償?只要是所有的財產是合法的,不管徵收方給出怎樣的理由都是應當給被徵收人補償的。畢竟在多年前養殖場是允許建造的,養殖戶辛辛苦苦的經營,在養殖場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現在即使要把養殖場拆除,也應當經過合法的手續。
當然,具體實踐中,同王女士一樣一直跟徵收方交涉,但沒有結果的現象很多。倘若遇到徵收方始終不肯讓步把補償給被徵收人的情況,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我們的建議是:首先,把保留證據的工作做好,保留好養殖場的證件、詳細照片、及徵收方給的徵收檔案等;然後,把透過法律途徑為後面維護利益打好基礎。
倘若徵收方不讓步並表示會採用強制手段把養殖場拆除,甚至補償一分都不給。在這種情況下,事態就進入白熱化階段了,養殖戶需要抓緊時間同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取得聯絡,讓律師介入這件事。採用法律的手段,將徵收方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同時也把屬於自己的合理補償爭取過來。
■ 專業的行政法領域律師,定期提供行政法知識的交流與分享。
■ “楊在明律師”曾參與立法、擔任過法律課堂講師、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遵循“只為被拆遷人服務”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