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香港特區政府釋出新聞公報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今天刊憲公佈,將於7月7日生效。
7月1日,香港警方舉紫旗發出警告。
公報表示,行政長官於今天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公報提到,港府發言人指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所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注意到,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共七項內容。主要包括:為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等。而為了確保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也按需要制定了具體的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明天,香港特區政府代表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