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市公司博雅生物大股東老闆被妻子舉報出軌多年致經營不善,公開信直指涉8億預付款專案為重大併購失控,而且揭示大老闆出軌10年借腹生子,名下擁有31家公司。這一公開信一下子炸開了上市公司的大雷,不僅上市公司博雅生物的股價跌幅達到-4.25%。
吃瓜群眾固然會津津樂道於花邊新聞,因為這雖然無關於吃瓜群眾窺探名人隱私陰暗心理,而是因這事關上市公司高管或者上市公司大股東的高管,其個人的品德、道德和隱私決定著上市公司的經營發展和未來。
這裡有一個十分扎心的問題:上市公司主要高管和上市公司大股東的主要高管其婚外情的行為是否完全屬於個人隱私?是否應該向社會進行披露?是否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
首先,從上市公司博雅生物大股東老闆被妻子舉報出軌情況看,具體情況如何雖然不明,但確實已經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和上市公司發展
上市公司董事長和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長婚內出軌,很多人可能會認為個人隱私,只是道德問題,並不涉及公司的經營發展。但現實中呢?卻往往會由於上市公司董事長和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長的婚內出軌對上市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9月10日晚間,名為《致每一位高特佳人的公開信》在網路曝光,“公開信”說的是風投公司高特佳的董事長兼創始人蔡達建,高特佳公司也是上市公司大股東,高特佳集團持股比例為30.56%。公開信的釋出人為蔡達建的原配妻子金惠麗。
根據舉報的內容,雖然沒有經過證實,金惠麗認為,蔡達建因婚外情影響到了公司運營。她發現在蔡達建與情人張某的聊天記錄中,張某多次干預公司管理,涉及公司的決策、管理,人員的調配、薪資的調整,包括獎金的發放等。
根據報道,蔡達健名下有40家公司,在56家公司有任職;在20家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在13家企業擔任股東,在23家企業擔任高管,公開信中說蔡達健在公司成立20多年間,與除秘書張曉楠之外的多名女下屬有染。如果婚外情中有秘書和多名女下屬,那麼,這些人不參與企業或者下屬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是不可能的,而這決策和執行的過程中不受影響也是不可能的。
從這一意義上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長和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董事長有婚外情且是公司下屬,對上市公司或多或少都會有各種影響,因此如實公告這些資訊是不是很有必要呢?讓投資者有決策者的資訊是不是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內容呢?結論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上市公司主要高管和上市公司大股東主要高管的婚外情是否會存在上市公司可能出現的利益輸送行為,從而侵犯投資者的權益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投資者是如此,畢竟投資者投資上市公司是要企業以經營回報、利潤分紅、股票價格上漲來回報投資者的;同樣,這些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投資大鱷們所謂的婚外愛情到底有多少是真的感情呢?還是利益的紐帶呢?相信大家是一目瞭然的。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長有固定的婚外情人,那麼可能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利益輸送,從而可能會侵犯投資的利益。那麼,如果這些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長有固定的婚外情人,是否需要以關聯交易進行管理呢?否則是不是會減弱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約束和規範呢?
據報道,珠海某公司老闆與員工發展成情人關係,瞞著妻子向小三頻繁轉賬鉅額現金,妻子獲悉後將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丈夫所贈款項。
另據報道,四川一副廳長攜博士情婦瘋狂斂財:幫科技公司拿下國家專案,乾股兌現2000萬。說的是四川省科技廳原副廳長譚開林,與一研究院工作人員的馮沁確定婚外情以後,一個在明,一個在背後,一個幫助科技公司拿國家的專案資金,另一個先拿科技公司股權,等待科技公司拿到國家的專案和資金,要求兌現股權,其中從一家公司就拿走2000萬元。
可見,無論是官員還是老闆,與情人之間大都有利益關係,這些利益關係會不會與上市公司有關、或者牽涉到上市公司的利益,並不敢保證不會影響公司的利益,因此,只有公開董事長的個人婚外情資訊才能保證不受利益輸送的損害。
其三,上市公司董事長和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長如果有婚外的情侶或者情人,還可能會出現內幕交易,從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董事長的情人是與董事長關係非常密切的人,但是又脫離了上市公司監管的人,這就導致可能會出現一些內幕資訊可能會洩露,從而出現內幕交易。
事實上也真實地出現了這樣的案例。根據2020年8月一份法院文書披露的一項關於內幕交易的案件,上市公司董事長關於重組的資訊被共同生活多年的人聽到而進行了內幕交易。
說的是犯案人成豔嫻,是與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茂菁“共同生活,且育有多名子女”,在住所內聽到了葉茂菁與他人進行電話商談的內容,知道決定要對天宸股份公司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資訊,自此成豔嫻動了歪心思。最後犯內幕交易罪,被上海市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另一個相同的案例發生在三變科技董事長盧旭日,黃梅芳與時任三變科技董事長盧旭日“關係密切”,在聽到盧旭日和別人打電話時,提到了三變科技將併購重組之事,便耗資2338.55萬元,買入三變科技的股票,獲利206.09萬元。黃梅芳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80萬元。
這裡要說的是,難道在這一內幕交易過程中,董事長就沒有任何責任嗎?董事長有關係密切的女子、又疏於對其進行管理和防範、在其面前有意無意地透露重大資訊,是不是有責任?
無數現實告訴我們,很多經濟問題的背後都是生活問題,上市公司的董事長、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董事長,對上市公司都有或大或小的重大影響,甚至有非常大的投資決策權和內部管理決策權,董事長個人資訊應該成為公眾資訊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