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改真相揭露 五大原因致相關法規出臺【圖】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聞閣2015年08月06日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今日介紹民間借貸案司法解釋出臺的原因時表示,主要有民間借貸的內容、主體發生變化,打擊非法集資,規範企業間借貸,借貸利率等五方面原因。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6日舉行新聞釋出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

  杜萬華就新《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指出,民間借貸由來已久,在世界各國也存在民間借貸。新中國成立以後,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對民間借貸的一個批覆是50年代初,對東北遼寧的一個批覆,裡面就確定了四倍利率這樣一個做法,以後長期以來這個四倍利率一直在審判實踐中運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釋的時候繼續沿用了這個做法。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杜萬華指出,1991年的司法解釋是根據1979年以來改革開放的情況,總結當時的審判經驗,做了這樣的規定。這個規定對於推動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從1991年以後,中國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1993年確立了要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以來,變化就非常巨大。

  杜萬華進一步闡述,第一,民間借貸的內容發生了變化,以前老百姓的民間借貸主要是生活性借貸,生產經營性借貸所佔的比重相對較低。但是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民的財富在增長,因此民間借貸的內容也在發生變化。就目前來講,生產經營性的借貸大幅度上揚,相反生活性的民間借貸大幅度下降。這個變化是要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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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這幾十年來民間借貸的主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以前民間借貸的主體幾乎都是自然人,以前在計劃經濟時代很少有企業借貸的,在改革開放特別是1993年之後,借貸的主體逐漸的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主體變化很多,甚至發展到企業的負責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貸,借貸以後又用於企業,這樣的情況非常複雜。

  第三,民間借貸大量出現以後,非法集資的現象在中國從南到北、從東到西非常普遍,因此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交叉,這種情況也比較多。在這樣一種情況下,社會需要民間借貸又與這種非法集資的交織,怎樣來把這兩個釐清楚,是司法當中的難題,是需要考慮的。

  第四個原因,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已經非常普遍,以前借貸是不合法的,但是變著花樣來借貸這種情況非常非常多,怎樣來規範企業之間的借貸,也是必須要著重考慮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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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個原因,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利率的市場化是一個必然的趨勢,而且中央也在大力推進,在利率市場化大的背景之下,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比如說央行在2013年7月就頒佈了不再公佈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而1991年以前一直公佈的《司法解釋》是要以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以這個為標準,按四倍來計算借貸合同或者借貸關係是否受民事法律保護。一旦不公佈以後,大量的案子將沒辦法審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不對《司法解釋》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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