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香港4月18日電(記者蘇萬明)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回應傳媒查詢稱,警方18日的拘捕行動是根據證據進行的。
保安局稱,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有關的拘捕行動根據警方調查所得的證據而進行,嚴格按照相關法例行事。
保安局指出,在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可以凌駕法律或犯了法而不需面對後果。如果有證據顯示任何人犯法,無論他/她是什麼身份或背景,都要面對法律制裁,無人可享有特權。警方必定會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依法處理。
18日,香港警方拘捕多名涉嫌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人士,其中包括黎智英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