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應不還屍,究竟是怎麼回事。2013年5月13日上午8點21分左右,吉林市公安局主樓門口,時年48歲的吳忠銳走進了大門口,幾分鐘後又出來了。稍後,他被一個穿著制服的男子拉了回去。其後的影片監控所顯示,吳忠銳被120急救人員抬了出來,送醫院後被宣佈搶救無效死亡。吉林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吳忠銳死因系在心臟冠狀動脈IV級偏心性狹窄及陳舊性小灶狀新機瘢痕基礎上,併發急性心肌缺血致心臟功能障礙而亡,其死前爭吵撕扯過程可構成死亡誘發因素。
這是吳忠銳的姐姐吳忠萍與吉林市警方所能達成的少數共識點之一。此外,對於事件的相關細節、因果關係、責任劃分等,雙方各自持有不同觀點。此事經《介面》等媒體報道後,引發網友廣泛討論。
吳忠銳的姐姐:要求異地調查依法處理
吳忠萍說,目前《介面》所報道的,已經基本將其想說的核心問題說出來了。新文化記者梳理了《介面》的相關報道,梳理如下:
1.吳忠銳死在了吉林市公安局,且致死區間沒有攝像頭。具體死亡過程,並不清楚。
2. 吳忠萍認為其弟弟的死和警察與保安的撕扯與長時間摁倒在地有直接關係。同時吳忠萍提出了另一個疑點,即當天她見到弟弟的屍體時,在肚臍周圍對稱分佈著6個黑點,她認為這6個黑點很有可能是用電警棍擊打所致。
3. 吳忠銳是死在了公安局還是死在了醫院?吳忠萍認為,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和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所描述的案情中死亡時間、地點與出診記錄不一致。
4. 吉林市公安局讓下屬單位船營公安分局大東派出所來偵辦此案不妥,有“孫子給爺爺辦案”嫌疑。
5. 吳忠萍對吉林市公安局關於此案的性質認定不認可,對提出的賠償條件也不認可。另外,弟弟的屍體無法要回,也不讓她和其他家屬看。
“現在哪怕我不要賠償了,吉林市警方也不歸還屍體。”9月26日,吳忠萍對新文化記者說。她表示,她一直在要求依法解決此事,希望可以走上法律途徑來獲得結果。
“當地都在造假,很多都是虛假的,與事實不符。”吳忠萍稱,“3年來,我們家人就是想要一個真相,別的都是次要的。”為了獲得這個真相,她希望此案應由異地調查、審理,“我曾經說過,就要個依法處理,該抓的抓,該判的判,我可以一分錢賠償都不要。”
吉林市警方回應:如果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異議,可以隨時再次要求鑑定
9月26日,吉林市公安局新聞辦負責人李德彥向新文化記者回應:此次事件中,警方做法合法合規,希望吳忠銳家屬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1. 關於事發當時的經過以及缺乏監控攝像頭方面
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原副局長劉峰表示,經過周密的調查、取證,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13年5月13日8時21分,吳忠銳(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無業)到吉林市公安局主樓一樓門衛處,自稱是“治安支隊支隊長”,並要求見局長。保安員在核實其身份的過程中,吳忠銳突然破口大罵,並欲強行爬入值班室登記視窗。在阻攔過程中,吳忠銳將保安員手指咬傷、手錶拽下摔在地上,並用腳蹬踹門禁玻璃和登記臺。因有冒充警察、暴力衝擊公安機關、傷人和損財等違法行為,保安員迅速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在等待處理期間,民警到達現場,並對其身份進行核實,吳拒不配合,並踢打推搡民警及保安員。在控制過程中,民警及保安員發現吳忠銳突然發病,即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車迅速到達,並將吳忠銳送到吉林市中心醫院,但吳忠銳經搶救無效死亡。
“本事件是吳忠銳自行到公安機關,冒充人民警察,欲強行闖入公安機關,並且致使保安人員受到輕微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吳忠銳已經觸犯法律規定,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吳忠銳想一走了之,於法不容,所以會有監控顯示將其拉回的鏡頭,不過,保安將其帶回都是依法的行為。吳忠銳被帶回後,又拒絕民警的檢查盤問,並且對民警進行推搡、踢打,而公安民警始終保持克制,堅持嚴格規範執法,這點已經被法醫鑑定所證實。吳忠銳的上述違法問題只是因為本人已經死亡,依法不予追究,但絕不能因此讓其姐姐吳忠萍拿不是當理說。”劉峰稱,至於事發地點,當時確實沒有監控攝像頭。
“安裝攝像頭是各單位安保措施的一個組成部分,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監控全覆蓋。此案當中恰巧案發地點沒有監控,吳忠萍一方不能因此強行要求公安機關提供監控錄影,也不能據此臆斷公安機關故意銷燬證據。”劉峰稱。
2.關於吳忠銳到底是在公安局內死亡還是在送醫過程中死亡還是到醫院後死亡
吉林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人王遠斌認為,人已經死亡,至於在何處死亡,並非本案的關鍵。“死亡地點認定的權威部門應當是醫院,如果執意探求真相,還應到醫院請教醫生。”
3.關於屍體肚臍部位“6個黑點”的方面
劉峰介紹,事情發生後,吉林市公安機關考慮到吳忠銳死亡事件發生在公安機關,為了增加案件的透明性、公正性,避免產生歧義,船營公安分局主動提出可由吳忠銳家屬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法醫鑑定機構鑑定。為此,吳忠萍向船營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吉林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辦案單位不僅充分尊重了吳忠萍的上述要求,還根據本案的特殊性,提請由船營區人民檢察院對司法鑑定進行委託。
“對吳忠銳的司法鑑定作出之後,家屬提出了吳忠銳肚臍周邊曾經有6個黑點的問題,吉林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中,提到 所取臍周皮膚未見異常 。”吉林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人王遠斌說,現在吳忠銳的屍體依然儲存完好,如果吳忠銳家屬執意認為屍體有黑點問題,並且質疑黑點是電擊所致,雙方可以委託法醫,隨時進行鑑定,以澄清事實。
4.關於此事的性質及偵辦單位方面
吉林市公安局新聞辦回應稱:事發後,吉林市公安局立即通知吳忠銳家屬。同時,按照刑事訴訟的屬地管轄原則,由船營公安分局依法對事件進行調查,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同步介入監督。經調查取證,船營公安分局和船營區人民檢察院均認定吳忠銳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對此,吳忠銳姐姐吳忠萍不服,到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對吳忠萍申訴給予了書面答覆:1. 保安員制止吳忠銳強行進入吉林市公安局辦公樓內的行為屬於履行保安員職責的行為;民警對吳忠銳冒充警察和打罵保安員的行為進行盤查詢問,屬於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2. 調查的證據表明,民警、保安員的行為都是依法規進行,沒有發現其中有不合法或不當的行為。3.民警和保安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控制正在實施打罵民警和保安違法行為的吳忠銳,主觀上不可能預見到吳忠銳會發生死亡的結果,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吳忠銳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4.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理由成立。5.船營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的審查意見正確。
“既然已經確定是意外事件,當然就不需要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吉林市公安局控申處處長尚楚翔介紹。“另外,網路報道中,提到吳忠萍接到過恐嚇電話,但是,我們此前與其家屬進行多次接觸溝透過程中,從未接到吳忠銳家屬關於被恐嚇的反映。”
5.關於屍體尚未歸還死者家屬方面
“我們吉林市公安局對此問題的態度是,如果某一方當事人對死因、傷情等相關因素有異議,或者偵查機關認為需要進一步檢查鑑定時,按照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把屍體作為證據載體予以妥善儲存。如果鑑定工作結束,並且各方沒有異議,死者家屬可以將屍體領回處理。”王遠斌介紹,“事發3年來,吳忠銳家屬從來沒有要過屍體。現在,如果吳忠萍及其家屬對死因和鑑定結論沒有異議,可以隨時提出領回屍體要求,我們肯定會歸還。”
“事實上,吳忠銳事件發生後,吉林市公安局高度重視,局長多次接訪,而且曾和省公安廳控申處、法制總隊負責人在省公安廳共同接訪。局長曾經當場提出兩條意見:第一,如果家屬對吳忠銳的死亡原因有異議,可以隨時再次要求鑑定。如果新的鑑定意見證明民警或者保安對吳忠銳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一定依法處理,絕不袒護或者姑息;第二,如果吳忠銳家屬對法醫鑑定意見無異議,那麼相關民警和保安也就相應地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也就不應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但是,由於吳忠銳事件發生在公安機關,吳忠銳本人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和民警、保安的盤查行為都有可能成為吳忠銳死亡的誘因,那麼公安機關願意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民事賠償金額可以在依法的情況下,雙方予以協商確定。”吉林市公安局控申處處長尚楚翔稱。
此事何去何從?
吳忠萍稱,她沒有明確提出賠償要求,只希望求得真相。吳忠萍說,她對吉林市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沒有信心,希望透過異地審辦、調查方式,以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尚楚翔介紹,“吳忠銳死亡事件發生在公安機關,對此我們非常遺憾,我們對家屬由此產生的傷痛也非常理解。根據現有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以及吉林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我們認為,吉林市公安機關民警對吳忠銳的死亡不承擔刑事責任。在我們現有的法治狀況下,考慮到吳忠銳上有老母、還有剛成年的兒子,在法治框架內,最大限度地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吳忠萍曾經向公安機關提出300萬元的民事賠償數額,而且至今依然堅持不變,而公安機關經徵求律師的意見,最高數額應當在55萬元左右。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吳忠萍的高額民事賠償要求,公安機關實在無法滿足。此事有關爭議的最終解決,依然要靠法治。捏造事實、混淆視聽、主觀臆斷、誹謗施壓,無助於問題的根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