濼源知事|別人拿刀砍你時,你能砍回去嗎?讀懂“正當防衛”新規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物件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來規定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如何讀懂“正當防衛”認定新規,知事君為您梳理解讀。
被人辱罵掌摑還手,鬥毆還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什麼是不法侵害?
近日,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中,審查認為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而案件“被害人”卻涉嫌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已被起訴至法院並依法被判決。
2019年4月28日,徐某某酒後駕車來到該公司,在操作間遇見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徐某某因認錯人多次辱罵並掌摑劉某某面部,劉某某一直退讓,後劉某某在徐某某再次掌摑其面部時起身用拳頭反擊,致徐某某左側第6、7根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作為承辦檢察官,費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尹德新認為,徐某某的行為屬於現實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徐某某酒後鬧事,辱罵並用掌摑劉某某面部,此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在劉某某坐倒在地後徐某某的掌摑行為仍然沒有停止,繼續侵犯劉某某的人身權利。劉某某起身反擊時,徐某某正在連續掌摑其面部。劉某某起身反擊之前徐某某沒有放棄侵害行為,此時徐某某的攻擊行為明顯處於正在進行狀態。
而且劉某某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劉某某與徐某某素不相識,在徐某某前兩次掌摑其面部時並未還手,一直退讓,並無鬥毆意圖,其在被徐某某第三次連續掌摑其面部時才起身反擊,反擊目的是制止徐某某進一步的人身侵害行為,應當認定其具有防衛意識。
尹德新表示,劉某某的防衛也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就制止不法侵害的實際需要來看,劉某某反擊徐某某的方式、打擊部位沒有不相適應之處。其防衛措施恰當,防衛結果未造成重大損害。
《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作出詳細規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意見》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
別人拿刀砍你,你可以砍回去嗎?
崑山“龍哥”案、河北淶源反殺案等都是依法適用特殊防衛作出處理的。
《指導意見》對如何準確認定特殊防衛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行兇”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指導意見》強調了兩方面的判斷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兇器;二是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嚴重、緊迫的危險。
“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不是指向具體的罪名,而是指具體的犯罪手段,《指導意見》對此予以明確和強調。
《指導意見》指出,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
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表示,在司法實踐中,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實行防衛行為的強度。如果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鬥爭的勇氣,不利於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所以,當別人拿刀砍你時,你可以勇敢的奪下刀砍回去。
被害人死亡,防衛行為是否過當?
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的要屬界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對此不難判斷。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相關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少案件處理中存在認識分歧。
盛某某被騙至杭州市桐廬縣的傳銷窩點,拒絕加入並多次請求離開被拒,在遭人逼近時,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時提出願交付隨身攜帶的錢財以求離開,但仍遭拒絕。當有人前意圖奪刀時,盛某某持刀揮刺致人心臟破裂。傷者送醫治療,出院後因出血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盛某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作出不起訴決定。
《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辦案中要把防衛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出現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辦案人員脫離防衛場景進行事後評判,而沒有充分考慮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這就勢必導致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甚至脫離實際。
姜啟波解釋,必須堅持一般人的立場作事中判斷,即還原到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境,設身處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如何處理”,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能對防衛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
被打兩耳光持刀砍回去,這是防衛行為嗎
因家庭婚姻情感問題矛盾激化,劉某某被打了兩耳光後,便徑直手持菜刀連砍他人頭部,致人輕傷,這是發生在廣東的一起真實案例。
這種行為是防衛行為嗎?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正當防衛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對輕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擊,能否認定為正當防衛,應當結合具體案情評判。劉某某被打耳光,顯屬發生在一般爭吵中的輕微暴力。此種情況下,劉某某徑直手持菜刀連砍他人頭部,沒有防衛意圖,屬於洩憤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最後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衛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甚至把不具有防衛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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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沉睡”到喚醒
涉正當防衛不捕不訴案同比大幅增長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近年來,崑山“龍哥”案、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河北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浙江盛春平案、雲南唐雪案等,涉正當防衛案件引發廣泛關注,一定程度暴露出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在司法理念上要進一步提升,在具體規則上要進一步明確。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電梯勸阻吸菸猝死、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等事件之所以會成為訴訟案件,明顯是受到這一觀念的影響;有的涉正當防衛案件在處理時之所以出現偏差甚至嚴重失當,也與此有關。
姜啟波表示,這種不問是非、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因此,《指導意見》首當其衝要求,必須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據最高檢12309公開網文書統計,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訴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長89.6%;不起訴101件101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分別增長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長105.4%;不起訴210件212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07.9%、110%,兩年之間翻了一番。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表示,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和制髮指導性案例等相關工作,有效喚醒了正當防衛制度這一“沉睡條款”。涉正當防衛不捕不訴案件同比大幅增長的背後,充分體現了正當防衛理念的重塑,推動公平正義以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加以實現,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當被不法侵害,公民應當怎麼做?
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尹德新也提醒大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首先尋求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的幫助,在能保證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儘量尋求平和的解決矛盾的方式。如有必要採取防衛行為,應冷靜處理,在防衛方式、程度上儘量與不法侵害相適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必要,避免因情緒過激或者判斷失誤導致防衛過當從而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