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要飛了,行李卻被鎖網約車後備箱……3000元開箱費和航班改簽費該誰出?

馬上要飛了,行李卻被鎖網約車後備箱……3000元開箱費和航班改簽費該誰出?

修理店工作人員正在為易女士乘坐的網約車開箱。受訪人供圖 華龍網發

華龍網訊息,網約車後備箱打不開導致行李被鎖,乘客網約車平臺誰該掏錢開箱?16日,記者接到市民易女士投訴,她透過高德旗下的攜華出行網約車趕往江北機場,到達目的地後行李箱被鎖後備箱,為趕時間她不得不與司機各出1500元請人開後備箱拿行李,但事後攜華出行卻以“我們已準時送達,所以不是我們的責任為由”拒絕承擔開箱費用。網約車究竟有沒有責任?“開箱費”該由誰出?記者進行了走訪。

行李被鎖網約車後備箱 乘客自掏1500元開箱取行李

8月14日15點30分,易女士在渝中區大坪附近透過高德旗下的攜華出行網約車前往江北國際機場,她要趕17點35從重慶飛往深圳的航班。

16點28分左右,易女士到達江北國際機場T2航站樓。取行李時,她卻發現後備箱打不開了。嘗試多次未果,司機提議易女士先趕飛機,他開箱後把行李寄給易女士。但由於行李箱中都是次日會議的必須物品,易女士決定改簽航班,取出行李後飛往深圳。

馬上要飛了,行李卻被鎖網約車後備箱……3000元開箱費和航班改簽費該誰出?

修理人員和網約車司機一起將易女士的行李箱從車內取出。受訪人供圖 華龍網發

當天18時,易女士和司機前往就近的汽車修理店。修理店工作人員檢查後表示,要拆掉後備箱才能取出行李,拆箱蓋需要3000元左右。易女士考慮需趕行程,和司機協商她先承擔1500元,司機承擔1500元。隨後,修理店工作人員開啟後備箱發現是汽車自身故障,與易女士行李箱大小無關。

值得一提的是,易女士發現後備箱打不開後,便向攜華出行撥打了5個投訴電話,希望他們緊急回覆,出一個解決方案,但一直等到易女士事情解決之後,攜華出行才回復。

隨後,易女士向攜華出行表達了自己的訴求:由平臺承擔她墊付的1500元費用、710元改簽機票費和從修理店打車到江北國際機場的費用,共計2255元。

然而,易女士沒想到,攜華出行卻把所有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馬上要飛了,行李卻被鎖網約車後備箱……3000元開箱費和航班改簽費該誰出?

易女士的行李箱被順利取出。受訪人供圖 華龍網發

網約車公司:平臺無責任管司機 乘客可以選擇報警

在易女士提供的她與攜華出行的協商錄音可以聽到,攜華出行工作人員明確表示,網約車司機已按照正常服務流程將易女士送達目的地,開箱費和機票改簽費不在訂單責任範圍內,無法進行賠付。

隨後,記者聯絡上攜華出行工作人員就此事進行採訪,但對方表示“不接受採訪”。此後,記者只能以乘客身份撥打攜華出行的服務電話詢問:“司機只是將易女士送到目的地,但行李並未準時送達也算是送達目的地嗎?”

攜華出行工作人員回覆,這筆出行訂單已經完成,是由司機確定完成的。平臺和司機之間沒有管控責任,所以賠付問題易女士只能找司機解決,或者報警處理。直到掛電話前,該工作人員仍強調,這件事情平臺無責任。

重慶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非因乘客過錯的,都屬於平臺公司的責任

網約車平臺和司機之間沒有管控責任嗎?乘客上了網約車後遇到問題只能找司機解決?

記者發現,根據《重慶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9號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第六章第四十二條第9款規定,平臺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攜華出行平臺對司機是有管理責任的,若平臺未履行管理責任也將受到處罰。

對此,重慶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出租處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攜華出行平臺公司是要承擔責任的,因為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負責將乘客安全順利送往目的地,非因乘客過錯的,都屬於平臺公司的責任。另外,若攜華出行不履行管理責任,那麼經查實後將承擔相應後果。

律師:行李並沒有按時、安全到達 平臺公司要承擔違約責任

重慶市萬州區長嶺法律服務所律師易良明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十一條對合同定義的解釋,乘客上車後,網約車平臺公司就和乘客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這意味著,當乘客和他的行李上車時,合同開始生效。這易女士件事中,承運企業沒有將易女士的行李按時、安全到達,所以平臺公司要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攜華出行指出,是易女士自願同意支付一半的修理費用,所以該平臺不予賠付的問題,易良明律師表示,事發時乘客曾主動和平臺進行溝通要求及時處理,而平臺沒有拿出處理方案,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乘客為了減少損失,採取不得已的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所以維修的費用應該由該平臺承擔。

目前,易女士已準備提起訴訟。

來源:華龍網

編輯:張亞

校審:周圓

總值班:嚴一格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20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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